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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16-05-04 15:01 原文鏈接: 徐州偷排企業被判承擔環境修復費百萬余元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由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圖為原告、被告雙方聘請的技術專家就生態環境損害問題出庭論證。

      庭審現場,公益訴訟人出示證據,說明鴻順公司在兩度受到環保部門行政處罰后,設置直徑20厘米的鐵質排放管,將未經處理的生產廢水排入蘇北堤河。

      中國環境報記者李莉 通訊員徐法軒

      4月11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并宣判了徐州市檢察院起訴徐州市鴻順造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順公司”)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據悉,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后,法院開庭審理的首例由檢察機關直接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法院當庭作出一審判決,鴻順公司被判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及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共計人民幣105.82萬元,支付至徐州市環境保護公益金專項資金賬戶。

      從2013年起,鴻順公司連續3年將未經處理的至少2600噸廢水排入臨近的溝渠和蘇北堤河,在被環保部門兩次開出罰單后,此次又遭法院巨額判罰。

      ◎案情起因

      造紙企業連續3年偷排廢水,兩次被罰15萬元

      位于徐州市銅山區的鴻順公司是一家造紙企業,生產原料主要是廢舊紙箱,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大量廢水應該經過處理達標后排入蘇北堤河。

      2013年4月27日,徐州市銅山區環境保護局在現場檢查時發現,鴻順公司的污水處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轉,企業將未經處理的廢水直接排入某磚廠廢坑及周圍溝渠,環保部門立即向鴻順公司發出環境監察建議書。

      2014年4月5日~6日,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鴻順公司將未經處理的生產廢水約600噸排入蘇北堤河,隨即對其罰款5萬元,并勒令其整改。

      然而,這家公司并未汲取教訓。2015年2月,鴻順公司經理王某某臨時設置直徑20厘米的鐵質排放管,將未經處理的生產廢水經公司污水處理廠南側排入蘇北堤河,共計2000余噸,污染了周邊環境。

      徐州市銅山區環境監測站于2015年2月25日對外排廢水進行采樣監測,數據顯示,廢水中化學需氧量為1180mg/L、氨氮28.2mg/L、總磷1.60mg/L,比照《紙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44-2008),分別超標12.1倍、2.5倍、1倍。

      2015年3月12日,徐州市銅山區環保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鴻順公司處以人民幣10萬元的罰款,鴻順公司經理王某某被當地公安機關行政拘留10日。鴻順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繳納了全部罰款。

      事件并未就此止步,2015年8月,徐州市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鴻順公司非法排放生產廢水造成環境污染的線索引起了檢察院的關注,被立案審查。

      ◎提起訴訟

      最高檢同意徐州市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人,屬全國首例

      為何檢察院會對此事表示關注?本案公益訴訟人、徐州市檢察院檢察官陳士莉認為,被告的污水處理成本為每噸50元,其偷排2600噸廢水就能非法獲利13萬元,而且有理由推定被告違法排放數量遠遠超過2600噸,可見其多次違法排污獲利巨大。

      “這也充分說明,僅僅通過行政處罰并不足以震懾被告的違法行為,對于此類案件,不能一罰了之。”于是,此案進入了檢察官的視野——通過提起公益訴訟,進一步追討民事索賠,為生態修復提供資金。

      檢察院成為公益訴訟人,需經過嚴格的訴前程序。據了解,在做好調查取證工作的基礎上,徐州市檢察院按照《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方案》關于訴前程序的相關規定,第一時間聯系民政部門,確定全市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條件的3家社會組織,逐一上門走訪,發出督促起訴意見書,建議他們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然而,上述組織均稱目前尚不具備開展公益訴訟的能力,無法承擔本次起訴的主體責任。

      隨后,徐州市人民檢察院就檢察機關作為公益訴訟人提起訴訟的問題,層層上報至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5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關于<關于對徐州市鴻順造紙有限公司環境污染行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請示>的批復》,同意徐州市檢察院以公益訴訟人身份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公訴難點

      環境污染損害如何評估?專家鑒定超過20萬元

      徐州市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的規定,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

      “非法排放污水造成的損失如何計算,是本案的最大難點。”陳士莉表示,檢察機關立案后,專門委托3名環保專家予以判定。

      專家認為,鴻順公司未嚴格按照環保驗收工作報告中所明確的要求在污水排放口安裝污水流量計、COD在線監測儀,沒有對廢水排放總量和COD進行連續監測,屬于持續逃避監管排放污染物的情況。

      根據案情和污染監測結果及污染特征,按照環境保護部《關于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的若干意見》和《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方法》(第Ⅱ版)“虛擬治理成本法”,計算出鴻順公司2014年和2015年兩次排污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額為26.91萬元,而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及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的服務功能損失,則應是損害額的3~5倍。

      ◎法院裁定

      造紙企業賠償逾百萬元,用于修復受損環境

      當天下午,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合議庭經審理認為,鴻順公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連續3年違法排放廢水,無論客觀上鴻順公司是否有能力恢復環境,都不影響其民事責任的承擔。

      即使遭遇排污的蘇北堤河水質現已達到標準不需要修復,但鴻順公司依然應當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來替代恢復原狀的責任。

      被告因行政違法而被行政機關處以行政處罰,并不影響其民事責任的承擔,被告主張直接抵扣賠償數額,沒有法律依據。

      就2600噸廢水的排污量而言,按照虛擬治理成本法確定的環境污染損害金額應認定為26.455萬元。

      綜合考慮已查明的具體污染環境情節、被告違法程度及主觀過錯程度、防治污染設備的運行成本、被告生產經營規模、污染環境的范圍和程度、生態環境修復的難易程度、污染環境的服務功能等因素,法院酌情確定被告鴻順公司所應當承擔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及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共計為105.82萬元,并承擔公益訴訟人支出的專家費用以及案件受理費等1.7萬余元。

      鴻順公司應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將賠償支付至徐州市環境保護公益金專項資金賬戶。

      鴻順公司在最后陳述時表示,通過這起案件的審理,已經深刻認識到環境污染對社會的危害和環保工作的重要性,對企業因違法排放造成的污染表示歉意。今后將以此為鑒,加大企業的環保投資力度,健全制度,明確義務,擔負起更多的社會責任。

      判決后,多位業內人士表示,這一案件的開庭審理和判決具有標桿意義,意味著今后企業偷排行為一經發現,將會受到更大力度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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