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申請人同年只能申請 1 項同類型項目[其中:重大研究計劃項目中的集成項目和戰略研究項目、專項項目中的科技活動項目、國際(地區)合作交流項目除外;聯合基金項目中,同一名稱聯合基金為同一類型項目]。
2. 上年度獲得面上項目、重點項目、重大項目、重大研究計劃項目(不包括集成項目和戰略研究項目)、聯合基金項目(指同一名稱聯合基金)、地區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的項目負責人,本年度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同類型項目。
3. 申請人同年申請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部門推薦)和基礎科學中心項目,合計限 1 項。
4. 申請人和主要參與者(骨干成員或研究骨干)同年申請和參與申請創新研究群體項目和基礎科學中心項目,合計限 1 項。
5. 正在承擔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的負責人,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
6. 作為申請人申請和作為項目負責人正在承擔的同一組織間協議框架下的國際(地區)合作交流項目,合計限1 項。
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連續兩年申請面上項目未獲資助的項目(包括初審不予受理的項目)申請人,2020 年度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面上項目。
除特別說明外,申請當年資助期滿的項目不計入申請和承擔總數范圍。
(一)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人員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人員,申請(包括申請人和主要參與者)和正在承擔(包括負責人和主要參與者)以下類型項目總數合計限為 2 項:面上項目、重點項目、重大項目、重大研究計劃項目(不包括集成項目和戰略研究項目)、聯合基金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地區科學基金項目、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重點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直接費用大于 200 萬元/項的組織間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僅限作為申請人申請和作為負責人承擔,作為主要參與者不限)、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含承擔國家重大科研儀器設備研制專項項目)、基礎科學中心項目、資助期限超過 1 年的應急管理項目、原創探索計劃項目以及資助期限超過 1 年的專項項目[特別說明的除外;應急管理項目中的局(室)委托任務及軟課題研究項目、專項項目中的科技活動項目除外]。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人員作為主要參與者正在承擔的 2019 年(含)以前批準資助的項目不計入申請和承擔總數范圍,2020 年(含)以后申請(包括申請人和主要參與者)和批準(包括負責人和主要參與者)項目計入申請和承擔總數范圍。
(二)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人員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
1. 作為申請人申請和作為項目負責人正在承擔的項目數合計限為 1 項。
2. 在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參與項目研究工作的前提下,作為主要參與者申請或者承擔各類型項目數量不限。
3. 晉升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后,原來作為負責人正在承擔的項目計入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范圍,原來作為主要參與者正在承擔的項目不計入。
(三)計入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的部分項目類型的特殊要求
1. 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和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
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和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申請時不計入申請和承擔總數范圍;正式接收申請到自然科學基金委作出資助與否決定之前,以及獲得資助后,計入申請和承擔總數范圍。
2. 基礎科學中心項目
基礎科學中心項目申請時不計入申請和承擔總數范圍;正式接收申請到自然科學基金委作出資助與否決定之前,以及獲得資助后,計入申請和承擔總數范圍。
基礎科學中心項目負責人及主要參與者(骨干成員)在資助期滿前不得申請或參與申請除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優秀青年科學基金以外的其他類型項目。
正在承擔創新研究群體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主要參與者不得申請或參與申請基礎科學中心項目,但在資助期滿當年可以申請或參與申請基礎科學中心項目。
3. 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人員,同年申請和參與申請的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數量合計限 1 項。
正在承擔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的負責人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主要參與者,在準予結題前不得申請和參與申請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
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部門推薦)獲得資助后,項目負責人在準予結題前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除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以外的其他類型項目。
申請(包括申請人和主要參與者)和正在承擔(包括負責人和主要參與者)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含承擔國家重大科研儀器設備研制專項項目),以及科技部主管的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大科學儀器設備開發”重點專項、國家重大科學儀器設備開發專項項目總數合計限 1 項。
4. 原創探索計劃項目
原創探索計劃項目從預申請開始直到自然科學基金委作出資助與否決定之前,不計入申請和承擔總數范圍;獲資助后計入申請和承擔總數范圍。限項申請規定
申請人同年只能申請1 項原創探索計劃項目(含預申請)。
正在資助期內的原創探索計劃項目負責人,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除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和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之外的其他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
1. 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創新研究群體項目:同類型項目作為項目負責人僅能獲得 1 次資助。
2. 地區科學基金項目:自 2016 年起,作為項目負責人獲得資助累計不超過 3 次,2015 年以前(含 2015 年)批準資助的地區科學基金項目不計入累計范圍。
創新研究群體項目、海外及港澳學者合作研究基金項目、數學天元基金項目、直接費用小于或等于 200 萬元/項的組織間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國際(地區)合作交流項目、重大研究計劃項目中的集成項目和戰略研究項目、外國青年學者合作研究基金項目、應急管理項目中的局(室)委托任務及軟課題研究項目、專項項目中的科技活動項目、資助期限 1 年及以下的其他類型項目(不包括原創探索計劃項目),以及項目指南中特別說明不受申請和承擔項目總數限制的項目等。
注意事項
1. 除原創探索計劃項目外,處于評審階段(自然科學基金委作出資助與否決定之前)的申請,計入本限項申請規定范圍之內。
2. 申請人即使受聘于多個依托單位,通過不同依托單位申請和承擔項目,其申請和承擔項目數量仍然適用于本限項申請規定。
3. 現行項目管理辦法中,有關申請項目數量的要求與本限項申請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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