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來,為建立高校院所職務科技成果區別于現行國有資產的管理制度,開展高校院所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改革試點,一些地方陸續出臺相關政策文件,推動所在地高校院所擴大科技成果管理權。這些政策在國家和地方原有政策制度的基礎上有哪些突破和特色,其改革動力源于何處,筆者分析歸納梳理如下。
2022年3月21日,陜西省科學技術廳等部門印發《陜西省深化全面創新改革試驗推廣科技成果轉化“三項改革”試點經驗實施方案》(陜科發〔2022〕7號);2022年9月30日,廣東省科學技術廳發布《廣東省深化職務科技成果管理改革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2022年12月13日,四川省科技廳發布《關于全面推廣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前非資產化管理改革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2022年12月30日,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等5部門印發《關于開展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核心區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醫療衛生機構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管理改革試點實施方案》(京科發〔2022〕17號)。
上述政策的出臺實施主要探索了職務科技成果區別現行國有資產管理模式,筆者圍繞三個方面做了歸納梳理。
一是建立職務科技成果退出國有資產管理機制。圍繞職務科技成果是否納入國有資產管理體系,四川省的征求意見稿、陜科發〔2022〕7號文均提出,職務科技成果不再納入國有資產管理體系,全部或部分退出國有資產管理范疇;四川省的征求意見稿提出,單列管理的職務科技成果不納入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在轉化前不再納入國有資產審計、國有資產清產核資范圍;廣東省的征求意見稿提出,對前期已列入國有資產管理系統的職務科技成果,是否退出國有資產管理系統以及具體退出的操作細則和流程由試點單位自行決定,不用向主管單位、財政部門報批。
二是建立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制度。圍繞職務科技成果是否單列管理,四川省征求意見稿提出,要制定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相關制度,重點明確科研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責和監管機制等;陜科發〔2022〕7號文提出,高等院校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不再管理職務科技成果,由科研管理部門承擔管理職責;京科發〔2022〕17號文提出,對職務科技成果資產的管理,從管理部門、管理流程、考核方式等多方面,區別于現有其他國有資產管理。
三是職務科技成果作價入股形成股權的管理。針對股權處置,陜科發〔2022〕7號文、廣東省和四川省征求意見稿提出,以作價入股等方式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形成國有資產的減持、劃轉、轉讓、退出、減值及破產清算等處置,區別于現行的國有資產管理,由高等院校自主決定,不審批、不備案;針對股權持有,京科發〔2022〕17號文提出,支持試點單位依托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設立全資的責任、權利、義務統一的一級或二級科技成果管理公司,作為本單位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所形成股權的持股平臺,并負責本單位職務科技成果資產和所形成股權的管理;針對股權處置收益,陜科發〔2022〕7號和京科發〔2022〕17號文提出,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國有股權的處置收入留歸本單位使用,不上繳國庫。針對股權管理考核,陜科發〔2022〕7號文和四川省的征求意見稿提出,不納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圍。
在筆者看來,職務科技成果以作價入股方式轉化,與以許可、轉讓等方式轉化相比,因其涉及的流程長、手續多、收益不可靠性高等因素,也成為推動建立職務科技成果區別于現行國有資產管理制度的主要動力。2015年,《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發布和新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實施以來,高校院所職務科技成果以作價入股方式轉化有哪些特征和變化,筆者圍繞五個方面做了歸納梳理。
一是科技成果作價入股持有股權成為高校院所對外投資的主渠道。《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明確提出,逐步實現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與下屬公司剝離,原則上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不再新辦企業,強化科技成果以許可方式對外擴散,鼓勵以轉讓、作價入股等方式加強技術轉移。《中國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2021(高等院校與科研院所篇)》公布的數據顯示,高校院所以作價投資方式轉化科技成果合同金額從2016年30.2億元,到2017年51.6億元,再到2018年79.2億元,一直持續增長,也從側面印證,受到高校院所不再新辦企業和鼓勵以作價入股方式轉化的雙重政策疊加影響,科技成果作價入股持有股權成為高校院所對外投資的主渠道。
二是高校或其持股平臺對持有科技成果作價入股股權進行處置。2018年以來,按照教育部、財政部關于高等學校所屬企業體制改革文件的要求,至2022年底前,高校或其持股平臺需對其持有的校辦企業股權或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形成的股權進行處置。從現有部分公開的資料可以看到,部分中央高校更多的以無償劃轉地方國資或轉讓的方式對其持有的校辦企業股權或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形成的股權進行了處置。另外,《中國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2021(高等院校與科研院所篇)》公布的數據顯示,高校院所以作價投資方式轉化科技成果合同金額在2018年達到79.2億元之后,2019年降為51億元,到2020年略為增長至65億元,但也比2018年有所下降,而2020年的轉讓和許可合同金額,與2018年、2019年相比,都是有所增長的,這也從側面反映了2019年作價入股方式受校企改革政策影響,最為明顯,而后續幾年的影響如何,還有待進一步的轉化數據公布后加以觀察。
三是“現金股+技術股”逐漸成為高校推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探索方式。一方面是企業社會、高校教師對以作價入股方式轉化科技成果的迫切需求,一方面是高校及其轉化管理部門及持股平臺對以作價入股方式轉化科技成果所面對的各種國資管理責任和承擔的風險,如何平衡這兩者之間的關系,達到各方共贏?為了既能讓成果以作價方式轉出,使得成果完成人能持股,獲得股權獎勵,得以創新創業,同時高校及其持股平臺也不再因持有國有股權而承擔股權減持、劃轉、轉讓、退出、減值及破產清算等管理責任,在科技成果作價入股之初,由成果完成人(團隊)或企業以現金形式直接回購高校除去獎勵給成果完成人(團隊)后所占的股權,即“現金股+技術股”的這樣一種轉化方式,在高校和地方的實踐中順勢而生。同時,為了解決成果完成人回購股權的資金問題,探索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出資科技成果轉化也成為了一種嘗試。
四是推動職務科技成果區別現行國有資產管理模式和建立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制度。以作價入股形式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為一種長期緊密聯系高校、成果完成人、企業的轉化方式,既要尊重科技創新規律,也要考慮市場經濟規律,同時還要兼顧國資管理制度,而職務科技成果管理與傳統的固定資產管理又有很大的不同,如一味照抄照搬原有國資管理制度,往往會在一定程度上制約成果轉化的活力,這也成為探索建立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制度,推動建立職務科技成果區別現行國有資產管理模式的主要動力所在。
當然,以ZL、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為核心的科技成果,一旦授權后作為一種知識產權,尊重其知識產權的屬性,從產權激勵的角度開展的賦權改革,同樣兼具著優化國資管理化繁為簡、激勵創新創造創業的改革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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