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疾病、化療或放療引起的骨髓抑制或衰竭病人,凡血小板數低于20X109/L伴自發性出血者應輸血小板。血小板數低于50X109/L,某些病人也可發生小量出血,一般止血措施無效也可輸注血小板。
2、血小板功能異常:如血小板無力癥、尿毒癥、嚴重肝病某些藥物等引起血小板功能異常伴有出血者。
3、大量輸血所致稀釋性血小板減少,血小板數低于50X109/L者。
4、心肺旁路手術:常有血小板功能損傷和某種程度的血小板減少,血小板數低于50X109/L且有傷口滲血不止者。
5、特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ITP):由于病人體內存在自身抗血小板抗體,輸入的血小板很快被破壞,故不輕易輸注血小板。
有下列情況可輸:一、血小數在20X109/L以下,伴有無法控制的出血危及生命者;二、可用脾切治療本病的術前或術中有嚴重出血者。
6、新生兒同種免疫性血小板減少癥:本病有自限性,最長3-4周痊愈。如有皮膚及粘膜出血者可輸注血小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