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土壤污染嚴重,不時見諸報端的“鎘大米”、“鉛污染”等問題及其引發的群體性事件警示我們:土壤污染已成為影響公眾健康、社會穩定、國家糧食安全和生態安全的心腹大患。因此,立法遏制土壤污染刻不容緩。
目前,全國人大已啟動相關立法工作,全國人大環資委正在就《土壤污染防治法(征求意見稿)》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為更好推進《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立法工作,農工黨中央提出以下幾方面建議:
1. 強化“風險管控”立法理念,實現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從末端治理向全過程控制轉變
制定中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宜從國家發展戰略高度,強化“風險管控”立法理念,在“源頭預防”與“末端治理”兩頭發力,完善土壤保護制度的頂層設計,系統解決土壤污染防治問題,明確以下重點內容:
一是建立土壤環境質量基礎信息庫和信息共享機制。
二是建立和完善土壤污染等級劃分制度,實行土壤的差異化管理和風險排序。
三是建立土壤污染與人群健康調查、監測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開展土壤污染與人群健康風險防控科學研究,確立健康風險評估管理框架,建立健康風險評估指標體系和國家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中心。
2. 構建“多元共治”體制機制,切實提升土壤污染治理能力
一是明確土壤污染防治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監管、相關職能部門在法定范圍內承擔土壤污染防治職責的管理體制,尤其要確定各級人民政府對所轄區域土壤環境質量負總責、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承擔“監管者”責任的法律定位。
二是建立整合式執法體制。
以國家土壤環境質量信息系統為基礎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綜合決策、整合執法機制,在各級政府的統籌協調之下,環保、農業、國土、林業、水利、住建、質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根據各部門的職能定位和責任范圍,適時、適當、適度行使土壤污染監管權;通過立法建立地方之間、部門之間、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土壤污染防治執法協同、協調機制,明確協同、協調的形式、程序、方法、標準。
三是建立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機制。健全土壤污染、土壤質量信息公開制度,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污染責任人以及污染土地使用權人的信息公開義務,確定信息公開方式、公開內容和公開效力;明確社會公眾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同時,明確公眾參與的范圍、途徑和形式,暢通檢舉、控告、公益訴訟等社會監督渠道。
四是建立土地權益與土壤污染防治義務掛鉤機制,結合正在進行的農村集體土地“三權分置”改革、國家所有資源產權制度改革,對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義務的主體,采取限制或剝奪經營權、降低其土地收益等措施。
3. 注重“系統協調”,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體系
一是要全面梳理《土壤污染防治法》與《環境保護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城鄉建設規劃法》等相關法律的關系,確立土壤污染防治領域的保護優先、分類管理、風險管控、安全利用、綜合治理、污染擔責等基本制度。
二是要綜合考慮土壤類型、土地利用方式、土壤肥力與性質、土壤污染情況、土壤質地等因素,結合土壤污染來源廣泛、不確定性大等實際情況,針對農業、工業、居民等不同用地類型,建立協調、系統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體系。國家標準重點對本底值、指導值、污染危害臨界值等標準值作出規定;地方標準重點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細化標準體系和內容。
三是要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經濟激勵機制。國家采取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財政、稅收、價格、信貸等經濟政策和措施,鼓勵社會力量以市場運作方式參與土壤污染防治。
設立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用于土壤環境調查與監測評估、監督管理、治理與修復等工作,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明確土壤污染防治補貼資金使用方式,將土壤污染防治中搬遷工礦企業的職工安置、公眾健康受損等內容納入補償范圍,對于重金屬污染區、土壤生態環境嚴重退化地區實施耕地輪作休耕的農民給予補助。
■ 延伸閱讀
地方土壤立法進行到了哪一步?
與大氣、水不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可謂“平地起高樓”,因此全國人大環資委還在積極推動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并建議7個省份先行探索,包括:湖南、湖北、廣東、山東、河南、吉林、福建。
2016年2月1日,《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高票通過,并于當年10月1日施行。這是我國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規。
此外,廣東省和湖南省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目前正處于草案征求意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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