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關于開展2022年度科技統計調查工作的通知
國科發規〔202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各有關單位科技主管司局:
科技統計是支撐服務科技管理的重要基礎性工作。按照《科技部科技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現將組織開展2022年度科技統計調查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查內容
(一)綜合科技統計調查。
1.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非企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研究機構科技活動統計調查。
2. 地方財政科學技術支出統計調查。
3. 國家級科技計劃項目跟蹤調查。
(二)專項科技統計調查。
專項科技統計調查共9項,包括:國家高新區和高新技術企業統計調查、產業基地集群類綜合統計調查、創新創業類服務機構統計調查、技術市場統計調查、科技成果登記統計調查、全國創業風險投資機構統計調查、全國科普統計調查、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項目統計調查、海峽兩岸科技交流情況統計調查。
二、組織實施
2022年度科技統計調查工作按照統一部署、分工負責的方式開展。
(一)綜合科技統計調查。
由科技部戰略規劃司會同有關單位組織實施,安排如下(具體實施方案見附件1)。
1.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非企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研究機構科技活動統計調查。
2022年12月,培訓和布置;
2023年1—2月,基層填報;
2023年2—3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收表、審核與匯總;
2023年3—4月,全國審核與匯總。
2. 地方財政科學技術支出統計調查。
2023年8月,培訓和布置;
2023年9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數據收集和填報;
2023年10—11月,全國審核與匯總。
3. 國家級科技計劃項目跟蹤調查。
2022年12月,培訓和布置;
2023年1—2月,項目清單核查;
2023年3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數據收集和填報;
2023年4月,全國審核與匯總。
(二)專項科技統計調查。
由科技部相關司局、事業單位分別組織實施,2023年6月前完成數據采集、審核與匯總(具體分工見附件2)。
請各有關單位按照要求,結合自身實際,加強領導,統籌安排,確保2022年度科技統計調查工作順利開展。
聯系人及電話:科技部戰略規劃司創新調查與統計處
朱迎春,010-58881608
附件:1. 2022年度綜合科技統計調查實施方案
2. 2022年度專項科技統計調查工作任務分工
科技部
2023年1月6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1
2022年度綜合科技統計調查實施方案
一、調查項目
(一)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非企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研究機構科技活動統計調查。
1.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非企業單位調查表。
2. 轉制為企業的研究機構調查表。
(二)地方財政科學技術支出統計調查。
地方財政科學技術支出統計調查表。
(三)國家級科技計劃項目跟蹤調查。
國家級科技計劃項目跟蹤調查表。
二、統計調查范圍
(一)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非企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研究機構科技活動統計調查。
1.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非企業單位調查表統計范圍:有法人地位的政府部門屬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機構、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有法人地位有研究與試驗發展(R&D)活動的其他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2. 轉制為企業的研究機構調查表統計范圍:轉制為企業有法人地位的研究機構。
(二)地方財政科學技術支出統計調查。
地方財政科學技術支出統計調查表統計范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地(市)、縣(區)財政科學技術支出(206)和財政其他功能支出中用于科學技術的支出,包括全省、省本級、地(市)、地(市)本級、縣(區)、縣(區)本級,不包括國務院各部門撥給地方的各類科技經費。財政科學技術支出(206)用于R&D情況,包括省本級、地(市)本級和縣(區)本級。
(三)國家級科技計劃項目跟蹤調查。
國家級科技計劃項目跟蹤調查表統計范圍:經科技部批準, 在報告期開始時結題滿一年的國家級科技計劃項目課題,包括國家科技重大專項項目和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等。
三、調查工作的組織與實施
(一)組織與分工。
科技部設計和制發各類調查表、科技統計工作文件和數據審核要求,部署在線調查平臺并組織培訓;國家科技統計數據中心、中國科學技術發展戰略研究院技術預測與統計分析研究所和華中科技大學管理學院科技統計信息中心共同承擔具體業務工作。
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為主,實施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非企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研究機構統計調查,地方財政科學技術支出統計調查和國家級科技計劃項目跟蹤調查。各單位應按照科技部的要求,做好轄區內統計調查對象的布置、培訓、數據采集、審核以及調查結果的匯總和報送等各項工作。實施調查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1. 布置調查工作時,應保證基層單位有足夠的填報時間,一般不要增加新的調查指標,盡量減少基層負擔。
2. 調查過程中對調查數據及報表的管理應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科技部科技統計工作管理辦法》及相關規章制度執行。
(二)數據質量控制。
各級科技主管部門的科技統計人員要在自己的職責范圍內對調查過程中的各個環節實施嚴格的質量控制,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或向上一級反映求得解決,保證調查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
經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審核后的調查數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審核發現問題時應及時與各部門協商解決。
請國務院各有關部門、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及有關單位積極協助做好以下工作。
1. 配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布置調查工作,并協助審核所屬基層單位的調查數據。中國科學院所屬基層單位的調查數據須經中國科學院審核后,再導入國家科技統計在線調查平臺。
2. 由于北京地區的國務院部門、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及有關單位所屬基層單位較為集中,請上述部門協助北京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做好北京地區所屬基層單位的統計調查工作。
四、數據采集流程
(一)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非企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研究機構科技活動統計調查。
2022年12月,培訓和布置;
2023年1—2月,基層填報;
2023年2—3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收表、審核與匯總;
2023年3—4月,全國審核與匯總。
(二)地方財政科學技術支出統計調查。
2023年8月,培訓和布置;
2023年9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數據收集和填報;
2023年10—11月,全國審核與匯總。
(三)國家級科技計劃項目跟蹤調查。
2022年12月,培訓和布置;
2023年1—2月,項目清單核查;
2023年3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數據收集和填報;
2023年4月,全國審核與匯總。
五、數據報送及驗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以下時間分期分批報送數據及相關資料,參加全國審核(具體審核地點和相關要求另行通知)。
(一)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非企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研究機構科技活動統計調查。
2023年3月20—24日:西藏、廣西、山西、江西、湖北、重慶、浙江、湖南、河南、貴州、陜西、甘肅;
2023年3月27—31日:海南、青海、寧夏、河北、黑龍江、吉林、遼寧、新疆、內蒙古、安徽、天津;
2023年4月1—7日:福建、四川、山東、江蘇、云南、上海、北京、廣東。
(二)地方財政科學技術支出統計調查。
2023年10月9—13日:河北、遼寧、重慶、廣西、山西、新疆、云南、吉林、黑龍江、寧夏;
2023年10月16—20日:安徽、貴州、內蒙古、甘肅、海南、青海、湖北、山東、河南、四川、江西;
2023年10月23—27日:湖南、西藏、福建、陜西、天津、江蘇、廣東、上海、北京、浙江。
(三)國家級科技計劃項目跟蹤調查。
2023年4月,全國審核與匯總。
六、數據利用及共享
1. 各地區、各部門應充分重視并開發利用統計調查所獲得的信息資源,研究和分析本地區、本部門的相關問題,使其在管理和決策中發揮重要作用。
2.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及有關單位可按照科技部有關規定,協助相關地區對直屬機構調查數據進行管理,對歸口行業的匯總數據可按照需求申請利用。
3. 科技部通過國家科技統計在線調查平臺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開放本地區統計調查數據匯總功能,各地區可自行查詢利用。
附件2
2022年度專項科技統計調查工作任務分工
專項科技統計調查內容及分工如下:
1. 國家高新區和高新技術企業統計調查、產業基地集群類綜合統計調查、創新創業類服務機構統計調查、技術市場統計調查、科技成果登記統計調查由科技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組織實施。
2. 全國創業風險投資機構統計調查由科技部資源配置與管理司組織實施。
3. 全國科普統計調查由科技部科技人才與科學普及司組織實施。
4. 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項目統計調查、海峽兩岸科技交流情況統計調查由科技部國際合作司(港澳臺辦公室)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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