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池(包括鋅錳電池(糊式電池、紙板電池、疊層電池、堿性鋅錳電池)、鋅空氣電池、鋅銀電池、鉛蓄電池、鎘鎳電池、氫鎳電池、鋰離子電池、鋰電池、太陽電池)工業企業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電池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電池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6920水質pH值的測定玻璃電極法
GB 7469水質總汞的測定高錳酸鉀-過硫酸鉀消解法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0水質鉛的測定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1水質鎘的測定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5水質銅、鋅、鉛、鎘的測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84水質氟化物的測定離子選擇電極法
GB 11893水質總磷的測定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 11901水質懸浮物的測定重量法
GB 11906水質錳的測定高碘酸鉀分光光度法
GB 11907水質銀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1910水質鎳的測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 11911水質鐵、錳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1912水質鎳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1914水質化學需氧量的測定重鉻酸鹽法
GB/T 15432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 487水質氟化物的測定茜素磺酸鋯目視比色法
HJ 488水質氟化物的測定氟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489水質銀的測定3,5-Br2-PADAP分光光度法
HJ 490水質銀的測定鎘試劑2B分光光度法
HJ 537水質氨氮的測定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538固定污染源廢氣鉛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543固定污染源廢氣汞的測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544固定污染源廢氣硫酸霧的測定離子色譜法(暫行)
HJ 547固定污染源廢氣氯氣的測定碘量法(暫行)
HJ 548固定污染源廢氣氯化氫的測定硝酸銀容量法(暫行)
HJ 549空氣和廢氣氯化氫的測定離子色譜法(暫行)
HJ 550水質總鈷的測定5-氯-2-(吡咯偶氮)-1,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597水質總汞的測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2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化氫的測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30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氣的測定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 38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5固定污染源排氣中瀝青煙的測定重量法
HJ/T 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63.1大氣固定污染源鎳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大氣固定污染源鎳的測定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3大氣固定污染源鎳的測定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64.1大氣固定污染源鎘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大氣固定污染源鎘的測定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大氣固定污染源鎘的測定對-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 67固定污染源排氣氟化物的測定離子選擇電極法
HJ/T 75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T 195水質氨氮的測定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9水質總氮的測定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341水質汞的測定冷原子熒光法
HJ/T 344水質錳的測定甲醛肟分光光度法(試行)
HJ/T 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T 399水質化學需氧量的測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電池工業battery industry
指以正極活性材料、負極活性材料,配合電介質,以密封式結構制成的,并具有一定公稱電壓和額定容量的化學電源以及利用太陽輻射能直接轉換成電能的太陽電池的制造業。
3.2糊式電池paste-lined cell
用被電解質浸濕的淀粉凝膠作隔離層的原電池。
3.3堿性鋅錳電池alkaline zinc manganese battery
含堿性電解質,正極為二氧化錳,負極為鋅的原電池。
3.4紙板電池paper-lined cell
用浸透電解質的紙板作隔離層的原電池。
3.5鋅空氣電池zinc air battery
以大氣中的氧氣為正極活性物質,以鋅為負極活性物質,含堿性或鹽類電解質的原電池。
3.6鋅銀電池silver zinc battery
含堿性電解質,正極含銀,負極為鋅的電池。
3.7扣式電池button cell
總高度小于直徑的圓柱形電池,形似硬幣或紐扣。
3.8鉛蓄電池lead acid battery
又稱鉛酸蓄電池。含以稀硫酸為主的電解質、二氧化鉛正極和鉛負極的蓄電池。
3.9鎘鎳電池nickel cadmium battery
含堿性電解質,正極含氧化鎳,負極為鎘的蓄電池。
3.10氫鎳電池nickel-metal hydride battery
含氫氧化鉀水溶液電解質,正極為氫氧化鎳,負極為金屬氫化物的蓄電池。
3.11鋰電池lithium cell
含非水電解質,負極為鋰或含鋰的電池。
3.12鋰離子電池lithium ion battery
含有機溶劑電解液,利用儲鋰的層間化合物作正極和負極的蓄電池。
3.13太陽電池solar cell
將太陽輻射能直接轉換成電能的器件。
3.14硅太陽電池silicon solar cell
以硅為基體材料的太陽電池。
3.15非晶硅太陽電池amorphous silicon solar cell
用非晶硅材料及其合金制造的太陽電池。
3.16現有企業exsiting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電池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
3.17新建企業new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擴建的電池生產設施建設項目。
3.18排水量effluent volume
指生產設施或企業排出的、沒有使用功能的污水的量。包括與生產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各種外排廢水(含廠區生活污水、廠區鍋爐和電站排水等)。
3.19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單位電池產品的廢水排放量上限值。
3.20排氣筒高度stack height
指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
3.21標準狀態standard condition
指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各項大氣污染物標準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空氣為基準。
3.22企業邊界enterprise boundary
指電池工業企業的法定邊界。若無法定邊界,則指實際邊界。
3.23公共污水處理系統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指通過納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廢水,為兩家以上排污單位提供廢水處理服務并且排水能夠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的企業或機構,包括各種規模和類型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區域(包括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聚集地等)廢水處理廠等,其廢水處理程度應達到二級或二級以上。
3.24直接排放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3.25間接排放in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單位向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現有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自2016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自2014年3月1日,新建企業起執行表2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4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企業的污染物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現有和新建電池企業執行表3規定的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4.1.5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適用于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不高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情況。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超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須按公式(1)將實測水污染物濃度換算為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并以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產品產量和排水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
在企業的生產設施同時生產兩種以上產品、可適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業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且生產設施產生的污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應執行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最嚴格的濃度限值,并按公式(1)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

4.2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現有企業執行表4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2.2自2016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5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2.3自2014年3月1日,新建企業起執行表5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2.5在現有企業生產、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及其后的生產過程中,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對周圍居住、教學、醫療等用途的敏感區域環境質量進行監控。建設項目的具體監控范圍為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的周圍敏感區域;未進行過環境影響評價的現有企業,監控范圍由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排污的特點和規律及當地的自然、氣象條件等因素,參照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確定。地方政府應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確保環境狀況符合環境質量標準要求。
4.2.6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及集中凈化處理裝置,凈化后的氣體由排氣筒排放,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放氯氣的排氣筒高度不得低于2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2.7生產設施應采取合理的通風措施,不得故意稀釋排放。在國家未規定生產設施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之前,暫以實測濃度作為判定是否達標的依據。
5污染物監測要求
5.1污染物監測的一般要求
5.1.1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5.1.2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5.1.3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5.1.4對企業排放廢水和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水、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處理設施后監控。
5.1.5企業產品產量的核定,以法定報表為依據。
5.2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對企業排放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7所列的方法標準。

5.3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
5.3.1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GB/T 16157、HJ/T 397或HJ/T 75規定執行。
5.3.2在有敏感建筑物方位、必要的情況下進行無組織排放監測,具體要求按HJ/T 55進行監測。
5.3.3對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8所列的方法標準。

6實施與監督
6.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在發現企業耗水或排水量有異常變化的情況下,應核定企業的實際產品產量和排水量,按本標準的規定,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下的排放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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