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試樣在熱源暴露結束后儀器持續采集數據的時間應不少于 30 s ,以完全釋放試樣上的蓄積熱能。當傳感器上測量的傳熱反應曲線下降時便可手動停止采集數據。30 s 后傳熱反應曲線未下降時須延長采集時間(采集時間不超過 120 s )。
8、從傳感器測得的傳熱反應曲線與 Stoll 曲線的下列關系來測定熱防護性能評估。
a) 如果 60 s (或 120 s )內傳感器測量到的傳熱反應曲線超過Stoll曲線(即超出二度燒傷),需要減少暴露時間ttrail。取從前序較低暴露時間(首次最低暴露時間為 0 s )到當前暴露時間ttrail的中間值。設定此時間,重復步驟 9.2.5~9.2.7,直到試樣的傳熱反應曲線與Stoll曲線相切,或當前的暴露時間ttrail和前序暴露時間差值不大于 0.5 s ,此試樣組的熱防護性能評估為當前的暴露時間ttrail與校準總熱通量數值的乘積。(實例參考請見附錄D)
g) 如果 60 s (或 120 s )內傳感器測量到的傳熱反應曲線遠低于Stoll曲線(即未能預計到二度燒傷),需要增加暴露時間ttrail,取當前暴露時間與前序較高暴露時間(首次最高暴露時間為 9.2.3中的暴露時間tmax)的中間值,設定此時間,重復步驟 9.2.5~9.2.7。直到試樣的傳熱反應曲線與Stoll曲線相切,或當前的暴露時間ttrail和前序暴露時間差值不大于 0.5 s ,此試樣組的熱防護性能評估為當前的暴露時間ttrail與校準總熱通量數值的乘積。(實例參考請見附錄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