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病變的程度與范圍不同本病的臨床表現及癥狀的輕重程度和范圍相差懸殊輕者可無癥狀,重者則可引起嚴重癱瘓,甚至危及生命。
臨床上一般將其分為四期。
1.潛伏期 平均為7~14天,短者2~3天,長者可達3~5周不等。在此期間一般并無明顯癥狀,屬隱性病例但本期末有傳染性
2.病變發展期 有三個發展階段
(1)第一階段——前驅期:此時患者出現低熱或中等熱度,常伴有頭痛困倦、多汗及全身疲乏不適等癥狀并可出現食欲不振、嘔吐、腹瀉或便秘等胃腸道癥狀,甚至有咽痛咽紅及輕咳等呼吸道癥狀此期一般持續1~4天。大多數病例發展到此期為止屬頓挫型又稱為幸運型
(2)第二階段——癱瘓前期:在前者基礎上患兒體溫恢復正常一般性癥狀消失,但經1~3天后體溫又上升,并且體溫較高,常在38~39℃之間個別患兒可高達40℃。此時,其一般癥狀亦隨之加重。患兒煩躁不安,有頭痛嘔吐、嗜睡肢體疼痛及感覺過敏。項背部可有肌強直征且可見嬰幼兒囟門緊張飽滿,并可出現“脊髓征”對診斷有意義此期一般持續3~5天但也有短至幾小時或長達2~3周者。在這一階段仍可有部分病例不出現肢體癱瘓而逐漸康復,稱為無癱瘓型病例亦屬幸運型另一部分患兒病情繼續發展,并進入癱瘓期。
(3)第三階段——癱瘓期:一般在癱瘓前期的第3~4天時進入本期,大約有5%的病例可不經過癱瘓前期而直接進入本期癱瘓癥狀多在熱度下降時出現,也有在退熱后發生者。開始常伴有肢體疼痛及肌肉壓痛之后突然發生癱瘓。癱瘓可見于任何部位,但以肢體癱瘓最為多見。
視病理改變的部位不同,癱瘓可分為以下4種類型其后果相差甚大。
①脊髓型:最常見,主要引起四肢及軀干肌麻痹,其中以下肢麻痹者最多上肢與下肢之比約為1∶19。此型麻痹具有下列特點:
A.弛緩:呈弛緩性麻痹并伴有肌肉萎縮及受累肌肉的腱反射減弱或消失。
B.僅運動受累:只有運動麻痹而無感覺障礙。
C.差別大:肌肉麻痹的程度不一,自僅可察覺的肢體軟弱至全癱可在同一病例,甚至同一肢體存在
D.無關聯性:麻痹肌肉的分布無解剖學上的關聯性,可僅涉及某一肌組肉亦可遍及四肢,且不對稱,但以股四頭肌脛前肌及上肢的三角肌最易受累。
E.大小便正常:一般不伴有大小便失禁。
F.其他:隨著病程的進展,麻痹局部出現營養不良性改變皮溫降低,尤以肢體遠端為明顯。
上述特點均與神經系統病變密切相關此外幼兒期發生麻痹時可引起同側肢體骨骼發育障礙以致兩側肢體長短不等。
②腦干型:本型又稱球型,其病變部位包括中腦腦橋和延髓此型最為嚴重,病死率較高在流行期中約占麻痹型病例的15%左右。根據受累部位不同可出現眼球運動障礙面肌癱瘓、聲音嘶啞咀嚼障礙及吞咽困難等當延髓受累時可出現脈搏頻弱血壓下降,以及呼吸淺表加速以及嘆息樣呼吸及間有呼吸暫停等如處理不及時或搶救不力則終致死亡。
③腦型:十分少見。但本型病情十分嚴重主要表現為高熱昏迷、譫妄、驚厥甚至強直性癱瘓等癥狀在處理上對本型應高度重視并向家屬詳細交代病情
④混合型:上述各型同時出現在一個患兒身上時,稱為混合型其中以脊髓型和腦干型伴發者為多。
3.恢復期 本期一般癥狀消失,熱度降至正常,麻痹征不再進展此期多從麻痹癥狀出現1~2周后開始在初期的6個月內恢復較快,以后逐漸減慢,2年以后再恢復的可能性越來越小。
4.后遺癥期 凡病程在2年以上者即進入后遺癥期。此期中各種畸形逐漸出現并日益加重且趨于固定;同時各種骨關節發生繼發性改變從而又加重了功能障礙的程度,常給治療帶來困難。因此早期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是防止畸形發生和減輕畸形嚴重程度的重要環節。畸形的成因主要是由于以下諸因素。
(1)肌力不平衡:這是引起畸形最為重要的因素當某一組肌肉麻痹而對抗肌組肉正常或肌力相對較強時就可能將肢體拉向肌力較強一側,并逐漸發生畸形例如當足部內翻肌群麻痹時,外翻肌力則顯得較強而使踝關節處于外翻狀態,久而久之即形成足外翻畸形,并隨著小兒的發育及步行而日益嚴重。
(2)肌肉痙攣:在麻痹發生的初期(發病后1個月左右),可發生肌肉痙攣性收縮漸而形成畸形亦可因痙攣肌肉的縮短而致畸形繼續存在,例如麻痹早期小腿腓腸肌痙攣,漸而短縮,以致引起足跟不著地的下垂足。
(3)重力作用:可由于身體各部的重量及某些習慣姿態而誘發各種畸形,這些畸形均與重力作用有關如常見的足下垂畸形就是在肌肉痙攣后麻痹以及短縮的基礎上再加上重力作用而產生的。
(4)其他因素:其他因素較多,包括外傷診治延誤以及治療不當等均可引起或加重畸形。
并發癥: 腦干型,其病變部位包括中腦腦橋和延髓此型最為嚴重病死率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