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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20-09-07 15:19 原文鏈接: 教育部印發2021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

    教育部關于印發《2021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

    教學函〔202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各碩士研究生招生單位:

    為做好2021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現將《2021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

    2020年8月24日

    2021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證碩士研究生的入學質量和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簡稱招生單位)招收碩士研究生,旨在培養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務國家服務人民的社會責任感,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業知識,具有創新精神、創新能力和從事科學研究、教學、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層次學術型專門人才以及具有較強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能夠承擔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職業素養的高層次應用型專門人才。

    第三條 碩士研究生招生應堅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擇優錄取和寧缺毋濫的原則。

    第四條 招生學科(類別)、專業(領域)必須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或其授權單位批準。

    第五條 招生對象主要為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本科畢業以及具有與本科畢業同等學力的中國公民。

    第六條 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分初試和復試兩個階段進行。初試和復試都是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初試由國家統一組織,復試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

    初試方式分為全國統一考試(含聯合考試)、單獨考試以及推薦免試。

    全國統一考試的部分或全部考試科目由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統一命題,其他考試科目由招生單位自行命題。

    單獨考試由具有單獨考試資格的招生單位進行,考生須符合特定報名條件,考試科目由招生單位單獨命題或選用全國統一命制試題。

    推薦免試是指依據國家有關政策,對部分高等學校按規定推薦的本校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及其他符合相關規定的考生,經確認其免初試資格,由招生單位直接進行復試考核的選拔方式。

    第七條 全國統一命題科目及招生單位自命題科目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評分參考(指南)等應當按照教育工作國家秘密范圍的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第八條 碩士研究生學習方式分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兩種。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試招生依據國家統一要求,執行相同的政策和標準。

    碩士研究生就業方式分為定向就業和非定向就業兩種類型。定向就業的碩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業;非定向就業的碩士研究生按本人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辦法就業。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九條 教育部負責宏觀管理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和辦法,發布年度招生考試公告,部署全國招生工作,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制訂并下達年度招生計劃。

    (三)確定碩士研究生招生全國統一命題科目并審定考試大綱。

    (四)監督、指導全國統一命題科目的命題工作和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

    (五)公布組織單獨考試招收碩士研究生的招生單位名單及其年度招生限額。

    (六)制定推免工作政策,下達開展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年度推免名額,并指導有關地方和高校對推免工作進行管理。

    (七)組織招生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開展招生宣傳和研究工作。

    (八)推進招生信息公開,并對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研究生招生單位招生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

    (九)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調查處理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第十條 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負責本地區碩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統一領導協調本省(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等部門按照職責開展相關考試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教育部關于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和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報教育部備案并組織實施。

    (二)明確本省(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具體職責分工。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加強隊伍建設。根據新形勢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務要求,合理設置負責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專門常設機構,合理確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員的編制,配備必要的專職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員;做好本地區招生工作人員培訓工作。

    (三)組織本省(區、市)招生單位制定發布招生章程和招生專業目錄。

    (四)組織并做好試卷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確保試卷絕對安全。指導招生單位做好自命題試題的命制、保密、保管工作,并開展監督檢查。

    (五)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六)設置報考點和評卷點,組織報名、考試、評卷等工作,根據教育部要求按時、準確、規范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七)結合本地實際需要,統籌建設和使用標準化考點。

    (八)全面負責本地區考試安全工作,及時處置與本地區有關的考試安全突發事件。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對考試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主要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相關部門的分管領導對本部門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負全責。

    (九)按有關規定開展招生信息公開相關工作,并對本地區所有研究生招生單位招生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與管理。

    (十)協調并監督檢查招生單位和報考點的考試招生工作,對招生單位錄取結果進行政策審核。調查處理本地區考試招生工作中發生的問題。發現重大問題應立即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報告。

    (十一)根據考生申請,對招生單位信訪答復情況進行復查。

    (十二)依法維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合理正當待遇。

    (十三)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咨詢和研究工作。

    (十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第十一條 招生單位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國家下達的招生規模,擬定本部門所屬各招生單位的招生計劃,對所屬招生單位的考試招生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根據有關規定調查處理本部門所屬招生單位招生工作中發生的問題,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招生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成立由校領導牽頭、校內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按照教育部有關招生政策、規定、辦法,上級主管部門、所在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以及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開展招生工作。

    (二)設置研究生招生機構,合理確定必要的人員編制,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人員負責招生工作,并組織培訓招生工作人員。

    (三)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招生規模制定本單位的分學科(類別)、專業(領域)的招生方案。

    (四)遴選指導教師,制定指導教師管理辦法,定期開展導師培訓。

    (五)編制公布招生章程和招生專業目錄。

    (六)參照教育、衛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門的體檢工作相關規定,結合本單位情況,制定體檢要求。

    (七)按規定開展本單位招生信息公開和相關解釋工作。

    (八)開展招生宣傳、咨詢和研究工作。

    (九)審核考生的報考資格。

    (十)組織命題、評卷、復試、體檢、思想政治素質與道德品質考核和錄取等工作,并做好相應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一)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二)按照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要求設立報考點和評卷點并開展相關工作,根據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要求按時、準確、規范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十三)依法維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合理正當待遇。

    (十四)根據考生申請,對本單位有關考試招生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并給予答復。

    (十五)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第三章 招生計劃和獎助政策

    第十三條 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定年度招生計劃。招生單位根據國家下達的招生計劃、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確定各學科(類別)、各專業(領域)的招生人數。

    第十四條 國家對所有納入招生計劃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均安排生均撥款,所有納入招生計劃的碩士研究生都要繳納學費。國家和招生單位通過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三助崗位、綠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獎助體系,支持碩士研究生完成學業,提高碩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四章 報名

    第十五條 報名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品德良好,遵紀守法。

    (三)身體健康狀況符合國家和招生單位規定的體檢要求。

    (四)考生學業水平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舉辦的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等應屆本科畢業生)及自學考試和網絡教育屆時可畢業本科生。考生錄取當年入學前(具體期限由招生單位規定)必須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或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否則錄取資格無效。

    2.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學歷的人員。

    3.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學歷后滿2年(從畢業后到錄取當年入學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員,以及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結業生,符合招生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培養目標對考生提出的具體學業要求的,按本科畢業同等學力身份報考。

    4.已獲碩士、博士學位的人員。

    在校研究生報考須在報名前征得所在培養單位同意。

    第十六條 報名參加以下專業學位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報名參加法律(非法學)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第十五條中的各項要求。

    2.報考前所學專業為非法學專業(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法學門類中的法學類專業[代碼為0301]畢業生、專科層次法學類畢業生和自學考試形式的法學類畢業生等不得報考)。

    (二)報名參加法律(法學)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第十五條中的各項要求。

    2.報考前所學專業為法學專業(僅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法學門類中的法學類專業[代碼為0301]畢業生、專科層次法學類畢業生和自學考試形式的法學類畢業生等可以報考)。

    (三)報名參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碩士中的工程管理[代碼為125601]和項目管理[代碼為125602]、旅游管理、教育碩士中的教育管理、體育碩士中的競賽組織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第十五條中第(一)、(二)、(三)各項的要求。

    2.大學本科畢業后有3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或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學歷或大學本科結業后,符合招生單位相關學業要求,達到大學本科畢業同等學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或獲得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

    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相關考試招生政策同時按照《教育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見》(教研〔2016〕2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報名參加單獨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第十五條中第(一)、(二)、(三)各項的要求。

    (二)取得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學歷后連續工作4年以上,業務優秀,已經發表過研究論文(技術報告)或者已經成為業務骨干,經考生所在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推薦,定向就業本單位的在職人員;或獲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后工作2年以上,業務優秀,經考生所在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推薦,定向就業本單位的在職人員。

    招生單位不得按單位、行業、地域等限定單獨考試生源范圍,也不得設置其他歧視性報考條件。

    第十八條 具有推薦免試資格的考生,須在國家規定時間內登錄“全國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信息公開暨管理服務系統”(網址:https://yz.chsi.com.cn/tm)填報志愿并參加復試。截止規定日期仍未落實接收單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資格。已被招生單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報名參加當年碩士研究生考試招生,否則取消其推免錄取資格。

    推免生推薦和接收辦法由推薦學校和接收單位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制定并公布。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據招生政策自主選擇報考招生單位和專業的權利,推薦學校所有推免名額(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專項計劃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單位推薦。凡按規定可接受應屆本科畢業生報考的學科(類別)、專業(領域)均可接收推免生,但不得只接收推免生。

    第十九條 報名包括網上報名和網上確認(現場確認)兩個階段。所有參加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考生均須進行網上報名,并在網上或到報考點現場確認網報信息和采集本人圖像等相關電子信息,同時按規定繳納報考費。

    應屆本科畢業生原則上應選擇就讀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報考點辦理網上報名和網上確認(現場確認)手續;單獨考試考生應選擇招生單位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報考點辦理網上報名和網上確認(現場確認)手續;其他考生(含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等專業學位考生)應選擇工作或戶口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報考點辦理網上報名和網上確認(現場確認)手續。

    網上報名技術服務工作由全國高等學校學生信息咨詢與就業指導中心負責。網上確認(現場確認)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負責組織相關報考點進行。

    報考點工作人員發現有考生偽造證件時,應通知公安機關并配合公安機關暫扣相關證件。

    (一)網上報名要求

    1.網上報名時間為2020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天9:00—22:00。網上預報名時間為2020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

    2.考生應在規定時間登錄“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公網網址:https://yz.chsi.com.cn,教育網址:https://yz.chsi.cn,以下簡稱“研招網”)瀏覽報考須知,并按教育部、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報考點以及報考招生單位的網上公告要求報名。報名期間,考生可自行修改網上報名信息或重新填報報名信息,但一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條有效報名信息。逾期不再補報,也不得修改報名信息。

    3.考生報名時只填報一個招生單位的一個專業。待考試結束,教育部公布考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過“研招網”調劑服務系統了解招生單位的調劑辦法、計劃余額等信息,并按相關規定自主多次平行填報多個調劑志愿。

    4.考生應按招生單位要求如實填寫學習情況和提供真實材料。

    5.考生要準確填寫本人所受獎懲情況,特別是要如實填寫在參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過程中因違紀、作弊所受處罰情況。對弄虛作假者,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嚴肅處理。

    6.報名期間將對考生學歷(學籍)信息進行網上校驗,考生可上網查看學歷(學籍)校驗結果。考生也可在報名前或報名期間自行登錄“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網址:https://www.chsi.com.cn)查詢本人學歷(學籍)信息。

    未能通過學歷(學籍)網上校驗的考生應在招生單位規定時間內完成學歷(學籍)核驗。

    7.按規定享受少數民族照顧政策的考生,在網上報名時須如實填寫少數民族身份,且申請定向就業少數民族地區。

    8.“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計劃”招生以考生報名時填報確認的信息為準。

    9.報考“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的考生,應為高校學生應征入伍退出現役,且符合碩士研究生報考條件者〔高校學生指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的應(往)屆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專科(高職)應(往)屆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下同〕。考生報名時應當選擇填報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并按要求填報本人入伍前的入學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關信息。

    10.國防生和現役軍人報考地方或軍隊招生單位,以及地方考生報考軍隊招生單位,應當事先認真閱讀了解解放軍及招生單位有關報考要求,遵守保密規定,按照規定填報報考信息。不明之處應當事先與招生單位聯系。

    11.考生應當認真了解并嚴格按照報考條件及相關政策要求選擇填報志愿。因不符合報考條件及相關政策要求,造成后續不能網上確認(現場確認)、考試、復試或錄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12.考生應當按要求準確填寫個人網上報名信息并提供真實材料。考生因網報信息填寫錯誤、填報虛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試、復試或錄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二)網上確認(現場確認)要求

    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在網上或到報考點指定地點現場核對并確認其網上報名信息,逾期不再補辦。網上確認(現場確認)時間由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根據國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區報考組織情況自行確定和公布。

    2.考生網上確認(現場確認)應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應屆本科畢業生持學生證)和網上報名編號,由報考點工作人員進行核對。報考“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的考生還應當提交本人《入伍批準書》和《退出現役證》。

    3.所有考生均應當對本人網上報名信息進行認真核對并確認。報名信息經考生確認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寫錯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擔。

    4.考生應當按規定繳納報考費。

    5.考生應當按報考點規定配合采集本人圖像等相關電子信息。

    第二十條 招生單位和報考點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對考生報考信息和網上確認(現場確認)材料進行全面審查,確定考生的考試資格。

    考生填報的報名信息與報考條件不符的,不得準予考試。

    第二十一條 報考點由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確定并公布。報考點接受考生咨詢,辦理報名手續,安排考場,組織考試。

    第二十二條 考生應當在2020年12月19日至12月28日期間,憑網報用戶名和密碼登錄“研招網”自行下載打印《準考證》。《準考證》使用A4幅面白紙打印,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不得涂改或書寫。考生憑下載打印的《準考證》及有效居民身份證參加初試和復試。

    第二十三條 考生報名時須簽署《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并遵守相關約定及要求。

    第五章 命題

    第二十四條 全國統一命題科目的命題工作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組織,考試大綱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編制或教育部指定相關機構組織編制;自命題科目的命題工作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

    第二十五條 招生單位自命題要按科目組成命題小組,至少應當由兩名政治素質好、責任心強、教學經驗豐富、學術水平較高并且近期承擔教學工作的人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組長。命題人員原則上應當具有副教授以上職稱或相當職稱,其中命題小組組長應當具有教授或相當職稱并具有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命題經驗。命題小組人員名單須報招生單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門嚴格審核,命題小組組長要對試卷內容嚴格審查把關,確保命題不出差錯。每位命題人員只能參加一門考試科目的命題工作。命題人員要遵紀守法,信守承諾,保守秘密,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考研輔導活動,不得參與任何與考研內容有關的咨詢活動,不得參與任何與考研有關的復習資料編寫、出版等活動。命題人員要簽訂《保密責任書》,過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為均須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招生單位要切實加強對自命題工作的組織領導,在學校層面對自命題工作進行統籌和推進,堅決杜絕簡單下放、層層轉交。要對標國家教育考試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自命題工作規范,加強對命題相關人員以及命題、審題、制卷,試題答案保密保管、運送交接等各工作環節的規范管理和監督,確保試題、答案、試卷絕對安全。要加大投入和研究力度,建立健全相關制度機制,大力推進按一級學科命題和題庫命題。鼓勵招生單位選用全國統一命題科目試卷。自命題試題不得委托非碩士研究生招生單位或個人命題;委托其他招生單位命題的,要簽訂《保密責任書》。

    第二十七條 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是選拔性考試,試題應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備碩士研究生入學的基本能力和專業素質。試題要有一定的區分度,難易程度要適當。

    第二十八條 試題不得出現政治性的錯誤,并應當避免出現學術界尚有爭議的問題。

    第二十九條 單獨考試初試科目設置與相應學科專業全國統一考試初試科目設置相同,單獨考試的各考試科目可由招生單位命題,也可以選用全國統一命制試題。

    第三十條 各考試科目均應當根據考試大綱(考試內容范圍說明)和對碩士研究生入學的基本要求,參考大學本科的教學大綱進行命題。

    第六章 初試

    第三十一條 2021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初試時間為2020年12月26日至27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過3小時的考試科目在12月28日進行(起始時間8:30,截止時間由招生單位確定,不超過14:30)。

    考試時間以北京時間為準。不在規定日期舉行的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國家一律不予承認。

    第三十二條 碩士研究生招生初試一般設置四個單元考試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業務課一和業務課二,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三十三條教育學、歷史學、醫學門類初試設置三個單元考試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專業基礎綜合,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300分。

    體育、應用心理、文物與博物館、藥學、中藥學、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公共衛生、護理等專業學位碩士初試設置三個單元考試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專業基礎綜合,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300分。

    會計、圖書情報、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和審計等專業學位碩士初試設置兩個單元考試科目,即外國語、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滿分分別為100分、200分。

    金融、應用統計、稅務、國際商務、保險、資產評估等專業學位碩士初試第三單元業務課一設置經濟類綜合能力考試科目,滿分為150分。

    第三十四條 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全國統一命題科目為思想政治理論、英語一、英語二、俄語、日語、數學一、數學二、數學三、教育學專業基礎綜合、心理學專業基礎綜合、歷史學基礎、臨床醫學綜合能力(中醫)、臨床醫學綜合能力(西醫);數學(農)、化學(農)、植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動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計算機學科專業基礎綜合、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法碩聯考專業基礎(非法學)、法碩聯考綜合(非法學)、法碩聯考專業基礎(法學)、法碩聯考綜合(法學)、經濟類綜合能力。其中,教育學專業基礎綜合、心理學專業基礎綜合、歷史學基礎、數學(農)、化學(農)、植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動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計算機學科專業基礎綜合、經濟類綜合能力試題由招生單位統籌考慮本單位實際情況自主選擇使用;口腔醫學專業學位既可選用統一命題的臨床醫學綜合能力,也可由招生單位自主命題。

    醫學學術學位碩士研究生初試業務課科目由招生單位按一級學科自主命題。

    第三十五條 招生單位必須按教育部的有關規定確定考試科目并使用相關試題。

    第三十六條 初試方式均為筆試。

    12月26日上午思想政治理論、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

    12月26日下午外國語

    12月27日上午業務課一

    12月27日下午業務課二

    12月28日考試時間超過3小時或有使用畫板等特殊要求的考試科目

    每科考試時間一般為3小時;建筑設計等特殊科目考試時間最長不超過6小時。詳細考試時間、考試科目及有關要求等由考點和招生單位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條 初試的組織工作和考務工作由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各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按照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單獨考試須在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考點組織進行。

    第三十九條 因試卷錯寄、漏寄、郵遞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無法正常考試的考生可參加補考。

    補考程序為:招生單位將初步審查同意補考的考生姓名、報考單位、補考科目及補考原因一一寫明,報所在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審核批準后,自行安排或協商有關考點在規定時間內組織補考。

    各補考科目均由招生單位命題。補考試題的形式和難易程度應與原試題相一致。

    補考一般安排在考試結束后1個月內進行,具體時間由相關招生單位確定。

    第七章 評卷

    第四十條 全國統一命題科目的評卷工作由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在教育部考試中心指導下統一組織,具體的評卷細則、工作程序、要求和紀律,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根據教育部的要求制訂。

    第四十一條 全國統一命題科目評卷工作實行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統一領導、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統一組織、評卷工作承辦單位具體實施的管理體制。招生單位有承擔當地全國統一命題科目評卷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十二條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要加強評卷點建設。各評卷點要成立由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負責人和承辦單位負責人共同組成的領導小組,加強對評卷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建立健全評卷工作系列規章制度,特別是評卷工作責任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和評卷工作質量監督保證制度;要逐步完善評卷教師的聘任機制,保證評卷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條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成立由相關招生單位各學科權威專家組成的全國統一命題科目評卷工作專家組,根據教育部考試中心提供的評分參考,負責本地區全國統一命題科目評卷工作細則的擬定、試卷的試評、評卷教師的培訓、評卷工作的業務指導與組織實施、試卷評閱過程中爭議問題的仲裁等工作。

    第四十四條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根據專家組的提名,聘請有關教師承擔各學科評卷工作,招生單位有責任和義務按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的要求選派所需評卷教師,無正當理由不得推辭拒絕。評卷工作由評卷教師所在學校以適當方式計入本人工作量。

    第四十五條 招生單位自命題科目的評卷工作原則上由招生單位負責,組織管理工作參照全國統一命題科目評卷管理體制、辦法和有關要求實施。各招生單位在評卷結束后,應將自命題科目的成績上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在評卷結束后,應將全國統一命題科目成績返回招生單位,同時將全國統一命題科目成績和自命題科目成績合成后,在規定時間上報教育部。

    第四十六條 招生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考生公布成績。考生對評卷結果有異議,可以依程序申請成績復查,具體的復查辦法按照教育部相關考務文件執行。

    第四十七條 進行電子掃描的紙介質答卷保留1年,其電子掃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進行電子掃描的紙介質答卷保留3年。

    第八章 復試

    第四十八條 復試是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創新能力、專業素養和綜合素質等,是碩士研究生錄取的必要環節,復試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第四十九條 復試時間、地點、內容、方式、成績使用辦法、組織管理等由招生單位按教育部有關規定自主確定。復試辦法和程序由招生單位公布。全部復試工作一般應在錄取當年4月底前完成。

    第五十條 教育部按照一區、二區制定并公布參加全國統一考試考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一區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重慶、四川、陜西等21省(市);二區包括內蒙古、廣西、海南、貴州、云南、西藏、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0省(區)。原則上學術學位類按學科門類分別劃線,專業學位類按專業學位類別分別劃線(工商管理等管理類專業學位將根據情況分別劃線)。

    報考地處二區招生單位且畢業后在國務院公布的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定向就業的少數民族普通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或者工作單位和戶籍在國務院公布的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業單位為原單位的少數民族在職人員考生,可按規定享受少數民族照顧政策。

    第五十一條 招生單位在國家確定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基礎上,結合生源和招生計劃等情況,自主確定本單位考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要求及其他學術要求,但不得出臺歧視性或其他有違公平的規定。

    經教育部批準的部分招生單位可直接自主確定考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要求及其他學術要求,相關要求須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備案,未經備案的不得公布執行。參加單獨考試的考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要求由招生單位依據教育部有關政策自行確定。

    相關招生單位依據教育部有關政策自主確定并公布“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考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單位該計劃考生調劑的初試成績要求。

    相關招生單位自主確定并公布報考本單位臨床醫學、口腔醫學和中醫(以下簡稱臨床醫學類)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要求。教育部劃定臨床醫學類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初試成績基本要求供招生單位參考。

    招生單位自主劃定的總分要求低于教育部劃定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的,下一年度不得擴大該專業招生規模(不含“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

    第五十二條 對初試公共科目成績略低于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但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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