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6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
標簽和說明書涉及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的,應當與獲得注冊的產品配方內容一致。為做好標簽變更工作,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需要申請標簽變更的情形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有效期內,需要變更標簽中下列內容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提出變更申請:
(一)產品名稱變化的;
(二)企業名稱、生產地址名稱變化的;
(三)配料表、營養成分表變化的;
(四)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允許的含量聲稱變化的;
(五)注冊商標、圖形、產品標準代號、認證項目發生變化的;
(六)其他涉及產品配方注冊一致性的內容變化的。
二、不需申請標簽變更的情形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有效期內,標簽中的下列事項發生變化,可自行修改,不需提交變更申請:
(一)生產日期、保質期、使用方法、食用量、貯存條件、注意事項,以及產品追溯、提醒或警示、產品售后服務的信息變化的;
(二)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來源地、來源國的聲稱變化的;
(三)主要展示版面除商標和產品名稱外內容的位置,以及非主要展示版面內容的位置變化的;
(四)商標持有人、代理商、生產許可證編號(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編號)、聯系方式(二維碼、電話等)變化的;
(五)認證標志、標簽色彩變化的;
(六)產品規格(凈含量)變化的;
(七)其他不涉及產品配方注冊一致性的內容變化的。
三、申請標簽變更的具體程序按照《辦法》第二十六條相關規定辦理。
四、申請變更和自行修改的標簽均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規定的內容和形式要求。
五、產品配方注冊時提交的說明書樣稿內容需要變更的,可自行修改,不需提交變更申請,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規定的內容和形式要求。
特此公告。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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