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
國家技術監督局1995-07-26批準 1996-02-01實施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常用化學危險品(以下簡稱化學危險品)儲存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常用化學危險品(以下簡稱化學危險品)出入庫、貯存及養護。
2 引用標準
GB J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190 危險貨物包裝標志
GB 13690 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與標志
3 術語
3?1 隔離儲存:Segregated storage
在同一房間或同一區域內、不同的物料之間分開一定距離,非禁忌物料間用通道保持空間的儲存方式。
3?2 隔開貯存:Cut-off storage
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區域內,用隔板或墻,將其與禁忌物料分離開的儲存方式。
3?3 分離儲存:Detached storage
貯存在不同的建筑物或遠離所有建筑的外部區域內的貯存方式。
3?4 禁忌物料:Incinpatible inaterals
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物料。
4 化學危險品儲存的基本要求
4?1 貯存化學危險品必須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的規定。
4?2 化學危險品必須儲存在經公安部門批準設置的專門的化學危險品倉庫
中,經銷部門自管倉庫儲存化學危險品及貯存數量必須經公安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設置化學危險品貯存倉庫。
4?3 化學危險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4 儲存化學危險品的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庫房及場所應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4?5 化學危險品按國家標準 GB13690的規定分為八類:
a. 爆炸品;
b.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c. 易燃液體;
d. 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e. 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f. 毒害品;
g. 放射性物品;
h. 腐蝕品。
4?6 標志
儲存的化學危險品應有明顯的標志,標志應符合 GB 190的規定。 同一區域貯存兩種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品時,應按最高等級危險物品的性能標志。
4?7 儲存方式
化學危險品儲存方式分為三種
a. 隔離儲存;
b. 隔開儲存;
c. 分離儲存。
4?8 根據危險品性能分區、分類、分庫儲存。
各類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儲存,禁忌物料配置見附錄A。
4?9 儲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筑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5 儲存場所要求
5?1 儲存化學危險品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級、層數、占地面積、安全疏散和防火間距,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5?2 儲存地點及建筑結構的設置,除了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外,還應考慮對周圍環境和居民的影響。
5?3 儲存場所的電氣安裝
5?3?1 化學危險品儲存建筑物、場所消防用電設備應能充分滿足消防用電的需要;并符合GB J 16第十章第一節的有關規定。
5?3?2 化學危險品儲存區域或建筑物內輸配電線路、燈具、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都應符合安全要求。
5?3?3 貯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建筑,必須安裝避雷設備。
5?4 儲存場所通風或溫度調節
5?4?1 儲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筑必須安裝通風設備,并注意設備的防護措施。
5?4?2 儲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筑通排風系統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5?4?3 通風管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制作。
5?4?4 通風管道不宜穿過防火墻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須穿過時應用非燃燒材料分隔。
5?4?5 儲存化學危險品建筑采暖的熱媒溫度不應過高,熱水采暖不應超過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機械采暖。
5?4?6 采暖管道和設備的保溫材料,必須采用非燃燒材料。
6 儲存安排及儲存量限制
6?1 化學危險品儲存安排取決于化學危險品分類、分項、容器類型、儲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6?2 儲存量及儲存安排見表1
6?3 遇火、遇熱、遇潮能引起燃燒、爆炸或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濕、積水的建筑物中儲存。
6?4 受日光照射能發生化學反應引起燃燒、爆炸、分解、化合或能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應儲存在一級建筑物中。其包裝應采取避光措施。
6?5 爆炸物品不準和其它類物品同貯,必須單獨隔離限量儲存,倉庫不準建在城鎮,還應與周圍建筑、交通干道、輸電線路保持一定安全距離。
6?6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必須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蝕性物品隔離儲存。易燃氣體不得與助燃氣體、劇毒氣體同儲;氧氣不得與油脂混合儲存,盛裝液化氣體的容器屬壓力容器的,必須有壓力表、安全閥、緊急切斷裝置,并定期檢查,不得超裝。
6?7 易燃液體、遇濕易燃物品、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儲存,具有還原性的氧化劑應單獨存放。
6?8 有毒物品應儲存在陰涼、通風、干燥的場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類物質。
6?9 腐蝕性物品,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泄漏,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它物品共存。
表1
貯存類別 露天貯存 隔離貯存 隔開貯存 分離貯存
貯存要求
平均單位面積貯存量,t/m2 1.0~1.5 0.5 0.7 0.7
單一貯存區最大貯量,t 2000~2400 200~300 200~300 400~600
垛距限制,m 2 0.3~0.5 0.3~0.5 0.3~0.5
通道寬度,m 4~6 1~2 1~2 5
墻距寬度,m 2 0.3~0.5 0.3~0.5 0.3~0.5
與禁忌品距離,m 10 不得同庫貯存 不得同庫貯存 7~10
7 化學危險品的養護
7?1 化學危險品入庫時,應嚴格檢驗商品質量、數量、包裝情況、有無泄漏。
7?2 化學危險品入庫后應采取適當的養護措施,在儲存期內,定期檢查,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穩定劑短缺等,及時處理。
7?3 庫房溫度、溫度應嚴格控制、經常檢查,發現變化及時調整。
8 化學危險品出入庫管理
8?1 儲存化學危險品的倉庫,必須建立嚴格的出入庫管理制度。
8?2 化學危險品出入庫前均應按合同進行檢查驗收、登記,驗收內容包括:
a. 商品數量;
b. 包裝;
c. 危險標志。
經核對后方可入庫、出庫,當商品性質未弄清時不得入庫。
8?3 進入化學危險品儲存區域的人員、機動車輛和作業車輛,必須采取防火措施。
8?4 裝卸、搬運化學危險品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動和滾動。
8?5 裝卸對人身有害及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8?6 不得用同一車輛運輸互為禁忌的物料。
8?7 修補、換裝、清掃、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9 消防措施
9?1 根據危險品特性和倉庫條件,必須配置相應的消防設備、設施和滅火藥劑,并配備經過培訓的兼職和專職的消防人員。
9?2 儲存化學危險品建筑內應根據倉庫條件安裝自動監測和火災報警系統。
9?3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筑物內,如條件允許,應安裝滅火噴淋系統(遇水燃燒化學危險品,不可用水撲救的火災除外),其噴淋強度和供水時間如下:
噴灑強度:15L/min m2
持續時間: 90min
10 廢棄物處理
10?1 禁止在化學危險品儲存區域內堆積可燃廢棄物品。
10?2 泄漏或滲漏危險品的包裝容器應迅速移至安全區域。
10?3 按化學危險品特性,用化學的或物理的方法處理廢棄物品,不得任意拋棄、污染環境。
11 人員培訓
11?1 倉庫工作人員應進行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11?2 對化學危險品的裝卸人員進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操作。
11?3 倉庫的消防人員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識之外,還應進行在危險品庫工作的專門培訓,使其熟悉各區域貯存的化學危險品種類、特性、貯存地點、事故的處理程序及方法。
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發放辦法
(商五聯字 第2號)
第一條 為加強化學危險品在流通過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化學危險物品的任何經濟組織。
第三條 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簡稱經營許可證、下同)是從事化學危險物品的采購、調撥、銷售活動的合法憑證。任何企業經營化學危險物品,都必須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申請并取得經營許可證。
國家嚴禁無證經營化學危險物品。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化學危險物品, 系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6944-86《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規定的分類標準中的爆炸品,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腐蝕品七大類。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物品,兵器工業的火藥、彈藥、火工產品,核能物資,劇毒物品及國家法律、法規有專門規定的其他物品,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申請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必須履行下列程序:
(一)填寫“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并與營業執照等有關文件或其副本一并提交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該企業主管部門;
(二)企業主管部門接到企業申請表后,應于十天內簽署意見,并轉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商業局(其中物資企業經營化工物資報所在地區物資管理部門,醫藥企業經營化學試劑報所在地區醫藥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
(三)商業局(包括物資、醫藥管理部門)接到企業申請表和主管部門的簽署意見后,應會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于十五日聯合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各審查單位簽署意見蓋章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廳(局)會同公安等有關部門審定由商業廳(局) (上海市由物資局)核發經營許可證。
第六條 企業所在地縣以上商業局和物資、醫藥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審查經營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是否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安全規范的經營設施。營業場所、倉庫、運輸及裝卸工具等經營設施,必須符合消防法規和其它有關規定。
(二)有熟悉專業的技術人員。根據企業經營規模,年經營化工原料或化學試劑金額在一億元以上的企業,必須配備有本專業的大專學歷工程師、經濟師等業務技術人員。年經營化工原料或化學試劑金額在一億以下的企業,必須配備有中專以上或相當于中專化學專業學歷的業務技術人員。或具有本專業十年以上經營化學危險品經驗的業務技術人員。從事經營和儲運、裝卸化學危險物品的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知識的專業培訓。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經營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商品出入庫安全檢查制度,定期盤點制度及相應的安全管理組織。
第七條 凡經營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包括新建、擴建、改建的企業,必須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經營范圍注明主營化工原料(化學試劑)的營業執照申領經營許可證。
第八條 不符合第五、六、七條規定的不予核發經營許可證。沒有領取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一律不準經營化學危險物品。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會同商業部門、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九條 企業取得經營許可證后,兩年內沒有經營化學危險品的,該經營許可證自動失效。未經重新申請取得經營許可證,不得經營化學危險品。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廳(局)應結合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的年檢工作,每年會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對經營許可證進行復查,并將復查情況報商業部,抄送有關部門。
第十一條 除按國家規定允許生產企業工業自銷的部分外,任何工業、商業、物資等企業均不得將化學危險物品供應、贈送或轉讓給無經營許可證的經營企業。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廳(局)可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及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訂相應的實施辦法,并報經當地政府審批后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通知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