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4 個人物品
個人物品、服裝和化妝品不應放在有規定禁放的和可能發生污染的區域。
10 良好內務行為
應指定專人監督保持良好內務的行為。工作區應時刻保持整潔有序。禁止在工作場所存放可能導致阻礙和絆倒危險的大量一次性材料。
所有用于處理污染性材料的設備和工作表面在每班工作結束、有任何漏出或發生了其他污染時應使用適當的試劑清潔和消毒。
對漏出的樣本、化學品、放射性核素或培養物應在風險評估后清除并對涉及區域去污染。清除時應使用經核準的安全預防措施、安全方法和個人防護裝備。
內務行為改變時應報告實驗室負責人以確保避免發生無意識的風險或危險。
實驗室行為、工作習慣或材料改變可能對內務和(或)維護人員有潛在危險時,應報告實驗室負責人,并書面告知內務和維護人員的管理者。
應制定在發生事故或漏出導致生物、化學或放射性污染時,設備保養或修理之前對每件設備去污染、凈化和消毒的專用規程。
11 安全工作行為
11.1 洗手
實驗室工作人員在實際或可能接觸了血液、體液或其他污染材料后,即使戴有手套也應立即洗手
.摘除手套后、使用衛生間前后、離開實驗室前、進食或吸煙前、接觸每一患者前后應例行洗手
實驗室應為過敏或對某些消毒防腐劑中的特殊化合物有其他反應的工作人員提供洗手用的替代品。
洗手池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在限制使用洗手池的地點,使用基于乙醇的"無水"手部清潔產品是可4接受的替代方式。
11.2 接觸生物源性材料的安全工作行為
處理、檢驗和處置生物源性材料的規定和程序應利用良好微生物行為標準。
工作行為應可降低污染的風險。執行污染區內的工作行為應可預防個人暴露。
如果樣本在收到時有損壞或泄漏,應由穿著個人防護裝備之受過培訓的人員開啟樣本以防止漏出或產生氣溶膠。應在生物安全柜內開啟此類容器。如果污染過量或認為樣本有不可接受的損壞,則應將樣本安全地廢棄而勿開啟。
禁止口吸移液。
應培訓實驗室工作人員安全操作尖利器具及裝置。
禁止用手對任何利器剪、彎、折斷、重新戴套或從注射器上移去針頭。安全工作行為應盡可能減少使用利器和盡量使用替代品。
包括針頭、玻璃、一次性手術刀在內的利器應在使用后立即放在耐扎容器中。尖利物容器應在內容物達到三分之二前置換。
所有樣本、培養物和廢棄物應被假定含有傳染性生物因子,應以安全方式處理和處置。
所有有潛在傳染性或毒性的質量控制和參考物質在存放、處理和使用時應按未知風險的樣本對待。
操作樣本、血清或培養物的全過程應穿戴適當的且符合風險級別的個人防護裝備。
操作實驗動物應穿戴耐抓咬、防水個人防護服和手套;應戴適當的面部、眼部防護裝置,必要時,增加呼吸防護;應在生物安全柜內操作。
摘除手套后一定要徹底洗手。
應最好采用電子灼燒滅菌裝置對微生物接種環滅菌。
11.3 氣溶膠
實驗室工作行為的設計和執行應能減少人員接觸化學或生物源性有害氣榕膠。
樣本只應在有蓋安全罩內離心。
所有進行禍流攪拌的樣本應置于有蓋容器內。
在能產生氣溶膠的大型分析設備上應使用局部通風防護,在操作小型儀器時使用定制的排氣罩。
在可能出現有害氣體和生物源性氣溶膠的地方應采取局部排風措施。
飼養、操作動物應在適當的動物源性氣溶膠防護設備中進行,工作人員應同時使用適當的個人防護設備。
有害氣溶膠不得直接排放。
11.4 生物安全柜、安全罩
在實驗室員工接觸危害等級I和H的場所,生物安全柜內的空氣在排放前只要通過高效過濾器可以再循環;在實驗室員工接觸可能有危害等級田或以上的生物因子的場所,禁止將空氣再循環。動物實驗室禁止將空氣再循環。
對于新安裝的生物安全柜和安全罩及其高效過濾器的安裝與更換,應由有資格的人員進行,安裝或更換后應按照經確認的方法進行現場生物和物理的檢測,并每年進行驗證。
實驗室應時常監測生物安全柜以確保其設計性能能夠符合相關要求。應保存檢查記錄和任何功能性測試結果。在安全柜上應有作為檢查證明的標記。
所用生物安全柜的放置、設計和類型應符合安全工作所要求的風險防護級別。
所有生物安全柜之使用方式應避免降低其功能。
生物安全柜、化學安全罩的通風應符合微生物和(或)化學的風險級別及符合安全要求。
12 化學品安全
在實驗室中,對化學品的存放、處理、使用及處置的規定和程序均應符合良好化學實驗室行為標準。
應按照相關標準在每個儲存容器上標明每個產品的危害性質和風險性,還應在"使用中"材料的容器上清楚標明。
對化學、物理及火災危害應有足夠可行的控制措施。應定期對這些措施進行監督以確保其有效可用。應保存監督結果記錄。
應要求所有人員按安全操作規程工作,包括使用被認為適用于所從事工作的安全裝備或裝置。
對實驗室內所用的每種化學制品的廢棄和安全處置應有明確的書面程序。其應包括對相關法規的充分及詳細說明,以保證完全符合其要求,使這些物質安全及合法地脫離實驗室控制。
13 放射安全
在批準使用放射性核素之前,實驗室負責人應對使用的理由-限度和地點進行評估。
實驗室應保存充分的放射性核素的獲取、使用和處置記錄。所有放射性化學品的存放應安全及保險。
所有操作或接觸放射性核素的實驗室人員應接受放射性基礎知識、相關技術和放射性防護的指導和培訓,應符合放射性安全規定和程序。
實驗室應有適當的、滿足工作需要的書面標準操作程序和相關的法規。
程序應包括清楚的作業指導書,在使用放射性核素的地方應重點顯示的作業指導書之摘要,在出現放射性事故和漏出時應采取行動的詳細說明。
程序應詳細說明安全處置不用的放射性材料、與放射性材料相混合的或受其污染的材料的方法。
應公示經過批準的警告和禁止標志。
從事放射性工作的實驗室應向相關主管部門征詢有關放射性防護行為和法律要求的建議,包括對實驗室設計和設備標準的所有要求,并制定適當的措施確保遵守。
實驗室應任命一名放射防護安全員,其負有設計、執行及維護可操作性放射防護計劃的專門責任。實驗室應任命若干放射防護監督員監督日常與離子輻射相關的工作,以保證執行良好放射性行為。
應制定系統性監督計劃以保證對工作場所進行全面及經常性監督。應保存監督記錄。應制定并實施常規清潔和去污染規程。
應定期評審放射性核素的使用情況,經常監督工作行為并及時更新。補救措施或程序性變化應記錄并按相關要求規定的期限保存.放射活性廢物應有標志并存放在專用于此目的之安全且防輻射的儲存庫。在每個需棄置的包裝上應清楚地說明風險的性質和程度。儲存及處置應遵守相關規定。
14 紫外線和激光光源(包括高強度光源的光線)
在使用紫外線和激光光源的場所,應提供適用且充分的個人防護裝備,應有適當的標識公示。應為安全使用設備提供培訓。這些光源只能用于其設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