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鈣血癥、高磷血癥和腎性骨病的治療:當GFR<50ml>65(mg2/dl2)者,則應暫停應用鈣劑,以防轉移性鈣化的加重。此時可考慮短期服用氫氧化鋁制劑或司維拉姆,待Ca、P乘積<65(mg2/dl2)時,再服用鈣劑。
對明顯低鈣血癥病人,可口服1,25(OH)2D3(鈣三醇);連服2~4周后,如血鈣水平和癥狀無改善,可增加用量。治療中均需要監測血Ca、P、PTH濃度,使透析前CRF病人血IPTH保持在35~110pg/ml;使透析病人血鈣磷乘積 <55mg2/dl2(4.52mmol2/L2),血PTH保持在150~300pg/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