飽受爭議的公立醫院藥品招標即將停止各自為政的混亂狀態。
2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正式將公立醫院藥品招標采購工作納入國家統一方案體系—作為被國家定調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這份歷經多部門多次討論和意見征求的“高規格”文件,希望能借以“規范藥品流通秩序”從而“加快公立醫院改革”。
國家方案
在原定公布時間8個月后,2月的最后一天,《關于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最終被圖文并茂地公布在了中國政府網上。
這份被作為2014年醫改重點工作之一的文件,原定的公布時間是“2014年6月底之前”—8個月后,以國務院辦公廳名義最終下發的這份意見,也被認為是國家層面協調多部門的“綜合之舉”。
“改了很多次,意見太多,這里面涉及到好幾個部門的權益,還有那么多企業,大家意見都不統一,誰也不愿意讓步,從一開始這個時間表就已經無法準時完成了。”昨日,有多次參與該文件討論和意見征集的權威人士向記者表示。
由于牽涉多部門管理,談及藥品集中采購,業內普遍會承認其“積弊太深”,在普遍感覺“不好動”、“不好改”的時候,目前各地紛紛探索其自用的方案,以致最終出現的各省市采購方案大相徑庭。
對此,《意見》表示,將建立藥品采購數據共享機制,統一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規范化建設標準,推動藥品采購編碼標準化,實現國家藥品供應保障綜合管理信息平臺、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醫院、醫保經辦機構、價格主管部門等信息數據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很多企業之前都反映,甚至就在相鄰的兩個省份,同一藥品同一規格的中標價都會相差數倍,地區之間的串貨導致整體市場價格混亂,無所適從。”前述人士告訴記者。
在該人士看來,地區間由于經濟發展水平客觀存在差別,以及當地已有制藥企業狀況不同,同一藥品的中標價有高低之分是正常的。
“但問題在于,有的價格相差數倍,而且有的地區出現了藥品招標價格嚴重低于成本線的情況,我們很擔心,這樣下去,會有企業為了保住市場在藥品質量上動腦筋,那樣出的就是大事了。”他說。
對此,新方案給出了調整方向,在全國34個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城市,允許以市為單位在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上自行采購。其中,“試點城市成交價格不得高于省級中標價格。試點城市成交價格明顯低于省級中標價格的,省級中標價格應按試點城市成交價格進行調整。
不僅如此,此次國家方案首次明確根據藥品不同特性,如ZL屬性、使用范圍、量級規模等,分為原有集中采購、醫院直接采購、談判采購和定價定點生產以及國家采購等五種不同方式。
其中,對婦兒專科非ZL藥品、急(搶)救藥品、基礎輸液、臨床用量小的藥品(上述藥品的具體范圍由各省區市確定)和常用低價藥品,實行集中掛網,由醫院直接采購,更加尊重臨床實際需求,增大了醫院的自主權;而對臨床必需、用量小、市場供應短缺的藥品,由國家招標定點生產、議價采購。
談判機制
“對部分ZL藥品、獨家生產藥品,建立公開透明、多方參與的價格談判機制。談判結果在國家藥品供應保障綜合管理信息平臺上公布,醫院按談判結果采購藥品。”
正是在這份文件中出現的藥品價格談判,被認為是此次國家方案中最具市場化思路的創新之舉。
“創新藥肯定會大大受益,這其中包括國產創新藥企業,以及大量的跨國制藥公司產品,以往他們的藥品由于價格無法達到招標水準,往往會錯失很多市場。”前述人士分析表示。
而在該文件中出現的這一表述,也似乎印證了上月關于國家成立藥品價格談判委員會的消息。
多方信息顯示,國家衛計委正籌劃建立國家藥品價格談判機制,成立國家藥品價格談判委員會,聘請臨床、藥學、價格、醫保、經濟、稅收、法律以及醫院管理等多方面專家擔任藥品價格談判顧問,屆時可能會通過談判方式,對進口“高價藥”施行價格換市場。
現階段,具有獨特療效、難以替代的原研藥、ZL藥、獨家品種被認為是這一政策受惠的主力群體—有數據顯示,根據我國現行藥品價格政策,同一品種原研藥口服制劑,可比仿制藥價格高30%。
事實上,早在2010年,人社部就曾希望通過引入談判機制,將一部分跨國制藥公司的高質量藥品引入醫保范圍內。
以美國禮來的惡性胸膜間皮瘤特效藥力比泰為例,每瓶價格超過13000元,一般按療程需4到6瓶,病人實際負擔超過5萬元,這一藥品曾經參與了多輪藥品談判,但最終由于推薦原則等分歧并未成行。
2014年12月15日,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公告,在各地和部分權威醫療機構推薦、臨床專家遴選的基礎上,決定將31個藥品納入全省大病保險特殊用藥談判范圍,邀請生產廠家參加談判—這也是國家層面可能重啟藥價談判的一個重要信號。
據了解,受邀參加談判的生產廠家,分布國內外,涉及的31個藥品包括甲磺酸伊馬替尼膠囊、西妥昔單抗、特立帕肽、甲苯磺酸索拉非尼等,而對應的則是治療慢性粒細胞白血病、直腸癌、骨質疏松、肝腎細胞癌等大病。
根據浙江省政府辦公廳此前制定的《關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險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將部分大病治療必需且療效明確的高值藥品,通過談判逐步納入大病保險支付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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