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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07-08-22 09:01 原文鏈接: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 
     
    環辦函〔2007〕593號 
     
      
     
    關于征求《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發展改革委、建設部辦公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各有關直屬單位,中國華能集團公司,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中國華電集團公司,中國國電集團公司,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

        為加快污染減排“三大體系”能力建設,我局開展了《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制訂工作。目前,《辦法》已完成征求意見稿。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研究,提出書面修改意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可視情況,征求有關企業的意見。請于2007年8月30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我局。

        聯系人:國家環保總局科技標準司  李安定

        聯系電話:(010)66556218

        電子郵箱:chan.yechu@sepa.gov.cn         

        附件:1.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主題詞:環保 自動監控 設施 辦法 函

    附件一: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保證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加強對污染源的有效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動監控設施,是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于監控、監測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和污染物排放情況的儀器及設備,是污染防治設施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自動監控設施的運行,是指從事自動監控設施操作、維護和管理,保證設施正常運行的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級以上重點污染源的自動監控設施運行及管理活動。

      第五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費用由排污單位承擔,政府可給予補貼,補貼比例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自定。

      第六條  國家鼓勵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專業化運行,對運行收入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第七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的規章制度、技術規范,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設施運行要求

      第八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安裝工作、監測方法、質量控制、數據采集和聯網傳輸,應符合由國家或地方頒布的各項相關技術規范。

      第九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必須經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運行。

      第十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必須由取得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運行資質證書的單位運行,并與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網,接受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操作人員必須取得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崗位培訓合格證書,能正確、熟練地掌握有關儀器設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調試、維修和更換等技能。

      第十二條  排污單位不得運行本單位安裝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行單位,不得同時運行與該污染治理設施配套安裝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

      第十三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單位應按照當地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向其報告設施運行狀況和有關監測數據,并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十四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單位應按照國家或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員持證上崗、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定期比對監測、定期校準維護記錄、運行信息公開、事故預防和應急措施等制度。常年備有日常運行、維護所需的各種耗材、備用整機或關鍵部件;遇到突發情況時啟動應急預案確保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十五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需要維修、停用、拆除、更換和出現其他影響設施正常運行情況的,運行單位應當事先報告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說明原因、時段等情況,遞交人工監測方法報送數據方案,并取得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設施的維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換等相關工作均須符合國家或地方相關的技術規范。

      第十六條  經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維修、停用、拆除、更換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運行單位,必須在48小時內保障設施正常運行,設施不能正常運行期間,可采取人工采樣的方式報送數據,數據報送每天不少于8次,間隔不得超過4小時。

      第十七條  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采取組織社會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運行單位;運行單位應對擬運行的自動監控設施進行評估,經評估合格,簽訂運行服務合同;合同正式簽署后,正式文本應于10天內向當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按照運行費用撥付方式的不同,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同時與運行單位簽訂服務合同。

      第十九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活動必須嚴格按照運行合同的內容進行,違反合同造成的后果,由違反合同一方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委托單位具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一)對設施運行單位進行監管,提出改進服務的建議,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檢舉其環境違法行為;

      (二)應為設施運行單位提供通行、水、電、穩壓、避雷等正常運行所需的基本條件。因客觀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時,需提前告知運行單位,同時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配合做好相關的應急工作;

      (三)及時足額支付運行服務合同約定的污染源自動監控運行費用,根據情況可申請政府財政給予適當補貼;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蓄意或無意干擾運行單位的正常工作或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二十一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單位具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一)按照規定程序和途徑取得或放棄設施運行權;

      (二)不受地域限制獲得設施運行業務;

      (三)無違法行為不得被剝奪設施運行管理權,正常運行業務活動不受干涉;

      (四)嚴格遵守設施運行服務合同,保證設施正常運行;

      (五)享受國家和地方相應的稅收等相關優惠政策;

      (六)對運行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提高運行水平。

    ,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行使以下現場檢查和日常監督權:

      (一)運行單位是否依法獲得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資質證書,是否按照資質證書的規定,在有效期內從事運行活動;崗位現場操作和管理人員是否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二)運行單位是否與委托單位簽訂運行服務合同,合同有關內容是否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并得到落實;

      (三)運行單位是否按照要求建立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的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定期比對監測、定期校準維護記錄、運行信息公開、事故預防和應急措施等管理制度以及這些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實施;

      (四)運行單位是否按照要求將設施運行狀況及相關監測數據如實地報告給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五)運行委托單位是否有影響運行單位正常工作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六)運行委托單位和運行單位是否有其他環境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  環境監測部門負責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定期進行抽測;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委托運行單位對自動監控設施的監測數據提出異議時,監測部門應按照國家或地方相關的技術規范進行比對試驗等監測工作,確認責任單位,并由責任單位承擔相關經濟、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運行單位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進行維修、停用、拆除或更換的申請,并自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逾期不批復的,視為同意。

      第二十五條  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運行狀況進行定期考核,出現考核不合格的情況,可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無效的,按照國家或地方相關規定,可強制剝奪運行單位的運行權,并視情節,建議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運行資質進行降級、停用、吊銷等各項處罰措施。

      第二十六條  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行使運行監督管理權時,具有以下義務:

      (一)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行使權利和履行職責;

      (二)不得無故干預運行單位的正常運行業務;

      (三)為運行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保守技術秘密;

      (四)不收取任何費用及謀求個人和單位的利益。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個人和組織參與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活動的社會監督。

      個人和組織發現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有權向檢查機關舉報,檢查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單位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設施運行的,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停止運行外,可同時對設施運行委托單位和運行單位各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操作管理人員無崗位培訓合格證書進行操作管理的,可對設施運行單位處以每人每次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排污單位自行運行自動監控設施的,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限期整改外,可同時對其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同一排污單位的自動監控設施和污染治理設施由同一家運行單位進行運行的,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限期整改外,可同時對設施運行委托單位和運行單位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單位未按要求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設施運行狀況和監測數據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偽造監測數據,或通過調控監測儀器,對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單位未制定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定期比對監測、定期校準維護記錄、運行信息公開、事故預防和應急措施等管理制度以及未按制度實施的,責令限期整改,每次每項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單位因故停止運行或運行不正常未按規定及時報告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運行單位未在48小時內保障設施正常運行的或未按本辦法規定報送數據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單位簽訂運行服務合同,未按本辦法規定向當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每次處以1000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運行單位無故拒不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的,或一年內再次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要求運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不履行有關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責任和義務的,除按照規定進行處罰外,當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向有管轄權的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可取消其運行資質證書,五年內該單位和以該單位法人代表注冊的單位,不得申請和獲得自動監控設施運行資質證書。

      第三十七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單位對以上各項處罰不服的,應在規定時間內通過舉證說明、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方式,要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改變處罰決定。逾期不提出異議,處罰決定生效;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  行使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監督管理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可分別給予批評、行政警告、調整工作崗位、行政記過、追究法律責任等處分。

      (一)不履行有關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設施運行監督檢查職責,不及時查處設施運行違法違規行為,或在執法過程中失察、失誤;

      (二)對應當取消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資質證書的不及時提出建議取消其運行資質證書;

      (三)無故干預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單位的正常運行;

      (四)執法中謀取個人或單位利益;

      (五)超出本辦法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范圍行使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監督權。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重點污染源,是指污染負荷占當地污染物排放總量80%以上的污染源。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重點污染源以外的其他污染源的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個人和組織如實舉報環境保護設施運行違法違規行為的,當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給予一定物質獎勵,并有義務為舉報者保密。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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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一、制訂的必要性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運行管理,是指從事自動監控設施操作、維護和管理,保證設施正常運行的活動。運行管理是自動監控設施發揮其功能、及時監測污染物排放情況、控制污染源排污強度、有效防治排污單位對環境造成污染的必要手段。

      我國大部分省、市開展在線監測的水平不一,水污染源以規范排污口、安裝污水流量計居多;大氣以安裝煙塵在線監測居多。在所調查的城市中,北京、上海、浙江、廣東、南京等各省市率先出臺了污染源在線監測管理方面的辦法與措施,南方城市安裝不同類型的COD在線監測設備的企業較多,北方城市安裝煙氣在線監測設施的較多,并開始實現聯網。

      為了提高環境管理的質量,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以下簡稱總局)于2004年9月開始構建全國性的環境監控網,形成了國家層面的權威數據庫,拉開了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的序幕。此后,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中提出了“十一五”期間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10%的約束性指標。面對如此艱巨而緊迫的環保任務,在總局的積極號召和國家與地方相關激勵政策的推動下,部分省市已安裝了一批自動監控設施。

      為了對日益增加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進行規范化管理,2005年7月7日,總局頒布了《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總局令第28號)》,雖然此辦法明確了對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進行監管的主管部門及相應的職責,同時對重點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和噪聲排放等的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做出了相關的規定。但是,該辦法對自動監控設施的實際運行工作仍缺乏行之有效的過程監管,所體現的法律效力有限,原因有三:

      (一)該辦法只對自動監控設施的建設條件提出了要求,而未對其運行和管理條件進行相應的規定,使設施的運行和管理工作缺乏法律依據,不能保證設施的運行質量,導致環境污染;

      (二)該辦法只規定了自動監控設施的監管部門及其職責,而未明確設施運行單位及排污單位在運行管理過程中相應的職責,運行和管理工作得不到有效的法律約束,影響設施運行效果,也造成環保投資的浪費;

      (三)該辦法對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能有較為具體的規定,但仍然缺乏對監管方法和程序的規定,使對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的監管力度不足,影響監管效果。

      辦法執行兩年多來,由于其對自動監控設施的運行管理方面并沒有進行具體的規定,往往使花費巨大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在不同利益集團的利用下,失去了客觀性和公正性,部分設施頻發故障,甚至癱瘓。這不僅給環境統計和執法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阻礙,同時也造成了社會財富的巨大浪費。

      2007年6月,《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中要求在全國范圍建立和完善污染物數據網上直報系統和減排措施的調度制度,要求對國控重點污染源實施聯網在線自動監控,構建污染物排放三級立體監測體系。這意味著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在未來的幾年內將迅速覆蓋全國,數量和規模都將會明顯地增加。所以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運行管理辦法已成為當務之急。

      因此,總局為落實污染減排“三大體系”能力建設,決定制定《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為《辦法》),用以彌補過去制度的缺陷。《辦法》的制訂工作是完善環境保護法律制度對企業環境行為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的需要,也是保障設施正常運行,建立長效達標排放機制,有利于環境污染防治和環境質量改善的必要舉措。

         二、制訂的基本原則

        (一)系統性原則

      本《辦法》的制定是為配合2007年國家環保總局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污染物減排指標、監測和考核體系(簡稱“三大體系”)建設工作,辦法須與“三大體系”能力建設的四個項目(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建設、污染源監督監測能力建設、環境監察執法能力建設、環境信息與統計能力建設)相銜接。把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運行管理辦法作為完善環境保護監督執法法律體系的內容之一,作為對過去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中失缺的補充。

        (二)公平性原則

      本《辦法》明確了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具有所有權的排污單位(委托運行單位)、運行單位和設施運行監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監測部門)的權利、責任和義務,體現了在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運行管理中各相關方的權利和責任對等的原則,也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三)可操作性原則

      本《辦法》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條件、運行管理相關方的責權范圍,履行職責的方式程序,違規行為的界定,處罰和激勵措施等內容都具體化,提高了運行管理工作中的可操作性。

         三、主要內容說明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的適用范圍是縣級以上重點污染源的自動監控設施運行及管理活動,縣級以上重點污染源,是指污染負荷占當地污染物排放總量80%以上的污染源。對縣級以下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推薦執行本《辦法》,并自覺接受環保部門的監管。

      (二)配套的環保技術規范

      本《辦法》第六條所述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安裝工作、監測方法、質量控制、數據采集和聯網傳輸工作應嚴格符合由國家或地方頒布的各項相關技術規范,包括:《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規范》、《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安裝技術規范》、《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驗收技術規范》、《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與考核技術規范》、《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數據有效性判別技術規范》、《環境污染源自動監控信息傳輸、交換技術規范》等。

        (三)相關制度說明

      1、運行單位資質許可制度

      本《辦法》第十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必須由取得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運行資質證書的單位運行”,對設施運行單位提出技術要求,作為運行活動準入條件,規范設施運行行為。其中資質證書的申報工作和相關分級標準,參照《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資質申報工作程序》及《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資質分級分類標準(試行)》。

      2、設施委托運行制度

      本《辦法》第十二條“排污單位不得運行本單位安裝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行單位,不得同時運行與該污染治理設施配套安裝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避免排污單位自行運行自動監控設施,避免污染治理設施和自動監控設施由同一運行單位運行,從而保證自動監控設施的所有權和運行權分離,確保監測數據客觀、公正。

      3、運行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本《辦法》第十一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操作人員必須取得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對設施運行人員提出技術硬性要求,提高運行職業人員的業務水平。其中尚未取得相關證書但已經從事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工作的現場管理人員或操作崗位人員,應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組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全國范圍強制實行技術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4、設施故障報告及臨時數據報送制度

      本《辦法》第十五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需要維修、停用、拆除、更換和出現其他影響設施正常運行情況的,運行單位應當事先報告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說明原因、時段等情況,遞交人工監測方法報送數據方案,并取得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第十六條“必須在48小時內保障設施正常運行,設施不能正常運行期間,可采取人工采樣的方式報送數據,數據報送每天不少于8次,間隔不得超過4小時。”,從而保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時了解自動監控設施非正常運行的情況,保障設施非正常運行期間污染源監測數據的連續性。

      5、合同備案制度

      本《辦法》第十七條“合同正式簽署后,正式文本應于10天內向當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從而保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運行活動進行全過程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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