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的監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塊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的風險,防止造成污染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有關要求,環境保護部組織起草了《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當前,我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問題突出,部分地區污染地塊類型復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嚴重,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構成安全隱患,急需加強污染地塊的環境監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塊風險,實現安全利用。《辦法》的制定,將為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的監督管理提供重要依據。
我國現行立法中已有一些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規定,但這些法律規定分散且不系統,可操作性不強,不能滿足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的實際需要。目前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正在大力推進中,《辦法》的制定,將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關于污染地塊的相關規定提供實踐經驗。
污染地塊環境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或者治理與修復的技術性和專業化要求高,規范相關工作程序和方法十分重要和必要。《辦法》的制定有利于提高公眾土壤污染防治意識、推動污染地塊相關工作的有序開展及土壤修復產業及市場的健康發展。
二、制定依據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土壤環境保護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生態環境特別是大氣、水、土壤污染嚴重,已成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突出短板;扭轉環境惡化、提高環境質量是廣大人民群眾的熱切期盼,是“十三五”時期必須高度重視并切實推進的一項重要工作。
2013年1月23日,國務院印發《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明確提出全面提升土壤環境綜合監管能力,逐步建立土壤環境保護政策、法規和標準體系。2014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修訂公布,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加強對大氣、水、土壤等的保護,建立和完善相應的調查、監測、評估和修復制度”。2016年5月28日,國務院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明確提出要制訂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等。
三、《辦法》起草過程
2008年1月,環境保護部組織成立編制組啟動《辦法》的起草工作。編制組深入調研歐美等發達國家先進經驗和國內已有的相關地方性法規,召開多次專題研討和座談會,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并書面征求國務院各相關部門、各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保部門意見。經反復研究、修改后,形成《辦法》(送審稿),并報送環境保護部部務會審議。
2016年6月,根據《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中對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監管的要求,進一步修改完善《辦法》(送審稿)相關條款,形成《辦法》(第二次征求意見稿)。2016年7月,環境保護部再次發文征求國務院各相關部門、各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保部門意見。結合征求意見情況,再次對《辦法》主要內容進行修改完善,形成公開征求意見稿。
四、《辦法》的基本框架與主要制度
(一)基本框架
《辦法》共7章29條。
第一章《總則》共8條,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定義、管理職責、標準規范、責任承擔、技術單位、舉報等內容。
第二章《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共4條,主要包括環境調查、環境調查報告內容、風險評估、評估報告內容等。
第三章《風險管控》共3條,主要包括風險管控的一般要求、風險管控方案內容、管理措施等內容。
第四章《治理與修復》共6條,主要包括治理與修復一般要求、治理與修復工程方案內容、環保要求、危險廢物處置、安全防
護、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等內容。
第五章《監督管理》共4條,主要包括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措施、情況報告、信息公開等內容。
第六章《罰則》共2條,分別規定了地塊責任人違反規定的處罰要求。
第七章《附則》共2條,規定了《辦法》解釋權、施行日期。
(二)主要制度
《辦法》主要規定了以下制度:
1.地塊土壤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制度。主要規定了啟動地塊調查與風險評估的前提條件、調查和風險評估報告內容等。
2.污染地塊風險管控制度。主要規定了啟動污染地塊風險管控的前提條件、地塊責任人需要采取的措施、風險管控方案的主要內容、相關管理措施等。
3.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制度。主要規定了治理與修復工程方案編制與報送,工程方案內容、工程實施的環保要求和信息公開、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等要求。
制度設計總的考慮是注重實際效果和可行性、可操作性,并盡量減少行政審批和許可,強化事中事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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